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3 17:30:23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81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辽政发[2004]27号)中"征地前将不低于50%征地补偿费用存入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但是最近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为彻底解决在土地征收中出现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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