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制公证处的非营利性和发展方向——以《民法总则》营利法人

发布时间:

论合作制公证处的非营利性和发展方向——以《民法总则》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为视角
谢江东

【期刊名称】《中国公证》【年(,期】2017(000011
【摘要】《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理论上对“营利与非营利”研究不足,究竟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缺乏规范认识,导致公证机构的利润分配,尤其是合作制组织方式的公证处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存在着学术研究空白者以《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规定的区分为视角,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基础上,认为合作制公证处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法人.我国的合作制公证处应该与拉丁公证国家的公证保持相对一致性,坚持公证的非营利性,但允许合法经营和适当的利润分配,公证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公证章程分配.
【总页数】9(45-53
【关键词】合作制公证处;营利性;非营利性【作者】谢江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相关文献】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改革方向: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织——基于产权视角

论合作制公证处的非营利性和发展方向——以《民法总则》营利法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