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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15:55:24

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提升创建活动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照本规范自愿申报省级示范企业。
第三条省级示范企业的创建管理工作分为申报推荐、审核验收和监督管理三部分。
第四条省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省级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省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企业的初选、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推荐
第五条省级示范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每年组织1次,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标准择优推荐。
第六条省级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煤矿企业除外),侧重于一厂一矿等具体法人单位,原则上不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二)申报前三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基础扎实;
(三)具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人员、制度、经费等保障措施,安全文化特色突出;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企业;
(五)符合《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七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中央驻冀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审核意见。申报材料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统一汇总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中心。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二)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自评表;(三)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作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企业核心价值观、安全理念、安全宗旨、安全愿景、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情况、创建期间取得的成绩、深化建设的目标、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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