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4 19:18:26

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未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院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管理,实行政工科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政工科作为院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部门领导应当协助政工科做好本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条 各层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工科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并有空缺职位。

第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三)身体健康。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的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一级提拔。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按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在受党纪处分后一年年限内的: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两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内,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

(三)受政纪处分,在处分的有效期内;

(四)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五)已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正在办理有关手续期间的;

第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由政工科制定方案报请院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步骤为: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选任中层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全院全院在编干警参加,并对推荐票分别统计。

(二)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由政工科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人选,报院党组审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人数。

1、应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近三年综合考核成绩及表彰奖励情况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2、特殊情况需个别提拔任用的,可由政工科推荐提名,经院党组同意后列为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经院党组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政工科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严格考察。

1、考察干部,应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各方面情况,要以近三年综合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直接的量化依据,并结合个人评先评优以及考察了解情况等因素,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2、考察干部、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3、考察工作中应当分别征求分管院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并请分管院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提出分管人员的排名意见。

根据组织考察和民主推荐情况,并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政工科会议研究提出拟任职选报党组。

(四)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人选。根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党组集体决定任职人选。

(五)按规定履行任职手续。院党组决定任职人选后,应进行公示。对提拔任职的,副科级干部公示期为七天,其他干部为三天。公示后无影响任职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县委或党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 干部交流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是指对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和特殊工作岗位的干部有计划地调换职位和部门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的原则:

(一)适才使用的原则;

(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保持业务连贯,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原则;

(四)培养干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干部交流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岗位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岗位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个人;

(五)不适合在现岗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政工科根据各部门人员情况,拟定交流计划报院党组审议;

(二)院党组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三)政工科办理交流的职务任免、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谈话诫勉

第十五条 谈话诫勉应坚持以下原则:

1、正面教育引导的原则;

2、鼓励、指导与提醒、诫勉、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3、经常化、制度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谈话诫勉:

1、干部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2、领导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院党组决议和上级指示精神上出现差错,需及时提醒的;

3、部门领导班子在工作中产生重大分歧或不协调,需帮助班子各成员沟通思想、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增进团结的;

4、部门正、副职领导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5、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的;

6、干部在工作、思想、家庭以及生活等方面出现问题,需要得到组织或领导的帮助,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其寻求解决办法的。

第十七条 谈话诫勉的对象和内容,由政工科提出意见,报院 党组或院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八条 正科、副科级领导干部一般由院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院领导谈话;副科级以下干部由政工科科长或委托所长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九条 干部应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谈话诫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