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9 05:06:5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84.10.151984.10.15其他合同地方政府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开发区的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客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
三、开发区企业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四、开发区企业同国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在开发区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以及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其他合同,也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的,可以选择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第六条有关合同的争议,如果在合同适用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双方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依法采用书面形式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为合同成立。但另有规定应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或报批的合同,批准后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合同应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九条代签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第十条内容比较简单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但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须经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十一条要约承诺式合同,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承诺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时间的确认,应在要约中写明。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获得受要约人的承诺,该要约即失效。
第十三条撤回或者变更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方为有效。第十四条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于送达要约人时,即为合同成立。迟于要约规定期限的承诺,或者与要约不相符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
第十五条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送达,方为有效。第十六条合同中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附件,以及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补充合同内容的新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此有关的当事人的函电,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具有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有抵触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整个合同自始的效力。第十八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九条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但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导致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法订立并经批准的合同,其内容如果与此后公布的法律有抵触的,除新法和修改后法律有专门规定外,不影响其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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