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发布时间:2020-08-18 1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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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佚名
【期刊名称】《时事报告》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总页数】1页(6)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服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国务院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8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施行新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办法》 [J], 周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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