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发布时间:2020-08-18 10:30:03

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佚名

【期刊名称】《时事报告》

【年(),期】2009(000)006

【摘要】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10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总页数】1(6)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服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国务院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8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施行新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办法》 [J], 周晓波

2.《生育服务证》取消两孩生育可网上登记 [J],

3.流动育龄妇女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J], 刘冬梅; 王晖; 龚双燕; 杜旻; 刘鸿雁; 宗玥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限时办理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备案服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J],

5.四川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从事产前诊断 [J], 张地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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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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