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1《劳动与社会保障》2018年4月真题试卷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9-10-31 16:03:28

20184月的真题是作者本人考试时在考场上记下来的,只是没有记单选题和多选题。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法:

答:狭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指定公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的形式出现。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保障:

答: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项目以及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3、集体谈判:

答:指工会或工人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4、社区服务:

答:政府、居委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涉及范围广泛,除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婚姻指导防止青少年犯罪等。

5、社会救助:

答:一种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求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向其提供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

二、简答题

1、工资分配的原则

答:①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②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

③宏观调控原则;

④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 和工资水平原则。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答:(1)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2)是维护自由平等竞争的需要

3)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

3、社会福利的特点

答:1)社会福利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普惠性

2)社会福利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4、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分类及特征(分类我在网上也没找到可靠答案)

答:特征:生俱来、终身专属、不可剥夺

5、第五题简答题我忘了,不敢乱写。

三、论述题

1、法的价值取向。(此题的答案是我自己网上找的感觉比较靠谱的,对于我考试中写的答案我已经忘了

答: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是表层价值取向和深层价值取向的组合体。表层价值取向包括个人生存权和社会安全。深层价值取向包括正义、公平和社会效率。由于我国处于改革和制度变迁时期,所以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安全和个人生存权。社会安全价值源于社会效率价值,个人生存权价值源于公平和正义价值。在表层价值取向中,社会安全价值要优先于个人生存权价值;而在深层价值取向中,正义、公平和社会效率处于同一层级。

(一)社会保障法的表层价值取向分析

1.个人生存权。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孙中山先生曾说过:”古今人类之所以要求努力,就是要求生存。”生存观发端于”极穷权的生存权”思想,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人权将生存权宣言化,后来由早期资产阶级宪法典对其进行国家义务化,在1919年《魏玛宪法》正式把生存权确立下来。二战后,《联合过宪章》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都各自对生存权进行了规定,由此,生存权也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我国宪法在第44条和第45条对生存权做出了规定,其中瑞士的《宪法》规定:”联邦得协同各州与私人企业,采取措施防止经济危机,并在必要时反对失业现象,联邦得制定关于提供工作的方法条款。”无论在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宪法中,生存权的权利主体一般为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包括贫困者、残病者和失业者等。之所以说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弱者和强者之间会相互转化,现在的强者或许到将来变成了弱者,而现在的弱者也可能在将来变成强者。生存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里是指狭义的生存权,即生存权实质上是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保证每个人过起码的生活。社会保障立法应该在生存权价值的指导下,赋予有生活困难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2.社会安全。一定的社会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提前和基础。产业革命以后,个人生活面临更多的风险,如失业、工伤等。这些个人生活风险的积累和风险事故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由此便引发了社会安全问题。大规模社会化生产所产生的社会安全问题已经不能再靠家庭和邻居互助来解决,必须由政府出面采取必要的政策才行。在1935811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社会保障法》时,罗斯福发表讲话认为”早先,安全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和邻里互助,现在大规模的生产使这种简单的保障方法不再适用,我们被迫通过政府运用整个民族的积极关系来增进每个人的安全保障;实行普遍福利政策,可以消除人们对旦夕祸福和兴衰变迁的恐惧感”。社会保障立法后,可以使转移支付和共担风险的机制更加规范化,促使社会安定和统治阶级秩序稳定,还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对宏观经济的有利影响,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经济调整的工具加以合理灵活的运用。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事实已经证明,没有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在维护社会安全的诸多因素中,社会保障法起到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的。

3.社会安全优于个人生存权。社会安全观的产生历史比个人生存观的产生要早。在早期个人生存权的保障上,往往是通过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和私人慈善行为等途径来确保的。从一般意义上讲,个人生存权是实现社会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个人生活安全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安全则无法维护和实现。但是由于早期社会连带关系不是很强,运用家庭和邻里互助就可以保障个人生存权,所以政府并没有在那时主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没有意识到要颁布社会保障法。当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个人生存权受到威胁和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的现象逐渐增多并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后,这时就危及社会安全,于是普遍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呼之欲出。社会保障法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与维持,正是遵循从个人生活安全到整个社会安全的逻辑,通过实现个人生活安全达到社会安全。通过个人生活安全的保证或保障促进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是以社会安全为目标价值的,仅仅是通过保障个人生存权来实现社会安全。从这个角度讲,社会安全是价值目标,保障个人生存权仅仅是实施手段。

(二)社会保障法深层价值取向分析

1.正义观。被称为”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的罗尔斯曾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向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罗尔斯把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我们社会保障法所指的正义是指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包括政治正义、经济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合称为社会正义。实质正义所要求达到的就是结果的公平。罗尔斯所指出的两个著名正义原则之一的不平等的补偿原则用在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上是最为贴切的。得萨米语曾说:”社会法律的设立,须不是为了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以抵制强者,以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单纯的市场分配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与缺陷。由于社会成员的竞争机会不均等,从而他们的收入也就不平等。其结果往往是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及那些没有财产的老年、残病和失业的社会成员因无法取得收入以至于不能生存。市场的失灵,需要政府的力量加以弥补和矫正。这时社会保障法就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它可以使社会成员享有基本物质生活并参与社会竞争,使得他们能够从灾害和困境中尽快恢复并开始新的生活。

2.公平价值。公平是最古老而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公平是一个含义丰富且不断发展的范畴。在社会法领域,公平侧重的是结果的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分配制度,公平即为分配的公平,但并不是指”不患寡而患不均”。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所倡导的公平可以这样理解:设计出一种制度,将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价值以及社会负担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并能对违反这种分配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冲突给予合理公正地解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理论是国家通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社会成员间的收入过大差距直接干预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如果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的差距是合理的,那么同样,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和援助也是合情的。可以通过追求社会公平价值的社会保障法来缓解因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具体操作就是收入的转移支付,如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健康者转移到疾病者,从家庭负担轻者转移到家庭负担重者等等。

3.效率价值。社会保障法的效率价值包括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个人效率。经济效率指社会保障法给国家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发展创造外部条件的效果。行政效率是指社会保障法为法律本身实施创造条件的效果。个人效率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给个人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上创造条件的效果。在早期的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对社会保障法的效率价值没有顾及到,如今社会保障法的效率价值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过去,社会保障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仅是间接影响,当人们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可以做为经济调节工具时,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经济的直接影响就越来越明显。在行政效率上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固然发生行政管理成本,在个人效率上,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会出现工作积极性可能降低的现象,在经济效率上,可能会使社会储蓄水平下降。但是这些非效率因素比起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和人们生活安居乐业带来的巨大利好要小了许多,何况社会保障法在实施过程中也追求高行政效率和对个人的激励作用以减少制度成本,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也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

05151《劳动与社会保障》2018年4月真题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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