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二手房转让及赠与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18-01-06 19:23:59

【老会计经验】二手房转让及赠与如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相关征免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之间转让与受让、赠与与受赠房屋行为作一简要分析。 转让人、赠与人如何纳税

(一)转让人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200911~1231日,转让普通住房,满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纳营业税,未满2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转让非普通住房,满2年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不满2年的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11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如下两方面优惠: 一是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是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11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注意:上述优惠均是针对个人住房而言,对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二)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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