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规和舞弊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4 08:48:32

考试违规和舞弊处罚规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作弊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

1.考生未在答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考场号的,该科成绩扣5分。

2.考生必须用兰、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用红色或其他颜色的笔答卷者,以及卷面使用涂改液进行改正者,扣该科总分30%

3.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监考教师应及时提出警告、予以制止,并做好记录;对不听劝告第二次违规者,监考教师应做好记录,评卷时扣该科总分30%;对第三次违规者,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4.偷看书本或其它资料一次者,由监考教师在试卷上作记录,评分时扣该科总分30%,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者,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5.协助其他考生作弊,传递纸条或有意将自己答案交给其他考生抄袭者,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6.完全雷同的试卷,无论多少题,经核实确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7.考试终了时间到,未能按时停止答题,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提出警告,并在该科试卷上登记,扣除该科总分5%

8.冒名顶替考试或偷换卷者,双方试卷作废,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9.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违纪和舞弊行为(如,利用手机作弊者),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10.监考员要认真监考,对上述违纪、作弊考生的姓名、考号和作弊事实,要在考场记录表上做好登记。

考试违规和舞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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