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6 13:14:3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机制、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协助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落实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6%。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8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筹资提高到每人每年67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18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90元,其中: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56元,省财政补助119元,市县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56元,市县财政承担52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5643号)进一步完善各地的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5万元以上(含)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或保底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2018年,继续保持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的*90%*20%予以安排。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达到50%左右,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达到55%以上。

七、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覆盖的基础上,2018年,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达到全省平均35元左右,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5%,并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八、深化健康脱贫工作,助力精准扶贫

继续做好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工作。继续优化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政策,优化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流程,确保贫困人口享受“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优惠政策得到精准落实,助力精准扶贫。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及《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普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部分和大病保险部分补偿待遇,支持健康脱贫工作。

九、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

全省新农合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各级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

十、完善按病种付费机制,扩大按病种付费执行率

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省、市、县三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与完善本级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负责动态调整本级按病种付费病种定额标准。积极探索并鼓励将基金支出多、监管难度大、以物理康复治疗为主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继续开展实施省、市级医院常见病(是指县级医院完全有能力诊治的常见病种)按病种付费。全面推行县级公立医院已有临床路径病种的按病种付费工作。继续在部分县开展“浮动定额”按病种付费试点。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提高按病种付费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