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系统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4-02

农商银行系统税收领域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省联社泰安审计中心:
按照银保监财会〔202011号《调研通知》的相关要求,东平农商银行认真梳理业务领域涉税事项,针对“现阶段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结合调研要求,现提出以下观点:
一、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实体经济方面
近年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三农”“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企业加大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涉及上述群体的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巨大的政策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走在支农支小最前沿的广大农商银行来讲,确实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碰到以下问题:
1、不同税种的优惠口径不一致,增加了系统和人工处理的难度。
增值税方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优惠主要涉及两个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
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其中财税〔201777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财税〔201891号中规定:对经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财税〔201891号文是在财税〔201777号问的基础上新增了部分内容。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的相关要求:自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通知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综上,在“小额”口径方面,增值税100万和1000万两个口径,强调的是“单户授信小于”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小于”所得税只有10万口径,强调的是“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小于“贷款主体”方面,增值税有“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而企业所得税只有“农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往往巨大,由于“口径”和“贷款主体”的不一致,导致信息系统精确出具台账做出明细区分不切实际,人工区分工作量较大增加了不确定性,不但增加了系统和人工处理的难度,也遗留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涉及防范风险、深化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方面 1.拨备计提与纳税调增矛盾突出,对农商银行挑战巨大。从市场定位来看,农商银行本身就承担着“支农支小”的历史重担,相对于其他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来讲,面对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一些自身实力不强、信用风险较高、违约率较大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这就决定了农商银行的信贷质量总体不会太高,不少农商银行面临不良贷款率远超监管要求,经营发展进一步受到监管限制的恶性循环。尽管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两个文,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了一定的政策优惠,但这种普适性的税收政策难以解决农商银行的税
收优惠需求,面临着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拨备覆盖率150%的监管达标要求,一方面农商银行农商银行拨备计提捉襟见肘,即是有能力计提拨备的情况下,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计算出的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与监管达150%要求的贷款损失准备差距巨大,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的巨大压力,尽管只是时间性差异,但对当期未分配利润和流动性管理带来较大压力。
(三)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
1、抵债资产持有期间,税收负担较大。如前所述,由于农商银行面临的客户群体本身信用风险较高,信贷资产质量较差,因此抵债资产持有金额较大。对于房屋、土地类抵债资产,金额较大,但是受地域限制,流动性往往不强,尤其对于抵债的工业用地、工业厂房,处置变现难度更大,但是却面临每月交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要求,部分处置困难的房产、土地,累计交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接近成本,给农商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税务负担。
二、意见及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不同税种之间的“小额”定义口径,比如目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统一为100(财税〔201891号是例外情况,不做讨论),进一步让农商银行体会到“减税让利”的实惠。

(二)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适当提高农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特定支农群体“主力军”的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具体比例可做进一步分析计算调研。
(建议税务部门适当推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抵债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抵债资产持有期间的税收负担。


东平农商银行 202041


农商银行系统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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