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制止违规装修行为”为何遭业主起诉?

发布时间:2019-02-28 10:26:45

案件起因

A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小区中的装修业主在每天装修施工期间不得将入户门关闭,以便物业公司装修管理人员随时检查。一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见业主王某房门虚掩未锁,内有施工的声音,于是推门而入。

工作人员发现装修工人在满是易燃物的施工现场吸烟,并且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于是工作人员勒令工人立即熄灭香烟并暂停施工,同时通知保安人员将装修施工负责人带到物业公司接受处理。物业公司认为装修施工单位违反了该小区装修安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1000元的处罚,不缴纳罚金不得再次开工。

不久,业主王某知道了此事,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并且非法滞留施工人员,无权作出处罚,侵犯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遂就此事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自己和装修施工人员道歉,并不得再限制自家装修施工。

法院判令

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以装修管理为由,在未经业主(所有权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私家住宅 “推门而入”。这一行为显然有违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装修施工人员的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将施工负责人带到物业公司接受处理(比如向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放《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等),并没有限制该负责人人身自由的主观动机和事实情节,不构成所谓的“非法滞留”。

物业公司并没有行政处罚权,对装修施工单位作出1000元的“处罚决定”不具有任何效力,更不能以未缴纳“罚金”为由限制王某装修。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王某作出书面道歉,对于王某对住宅装修及时消除障碍,不得擅自加以限制。

律师解析

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似乎是在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制止违规装修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从表面看好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可是,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未经业主同意,私自进入公民住宅,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宪法中公民合法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在发现施工人员违反施工规定及安全隐患以后,可以进行制止,要求施工人员到物业公司接受处理。当然如果施工人员出现拒绝接受处理的情况,物业公司也没有强制带离的权力,此时其可以采取服务上门的方式履行“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对于本案中物业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可见物业管理企业并不能自行处理甚至“处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物业公司的“制止违规装修行为”为何遭业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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