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发布时间:2019-03-11 22:38:19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张政[2010]15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年八月十九日

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分别统筹,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及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高新区参加市本级统筹,执行本办法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其它各县根据各自实际,可调整缴费标准(未成年人不得低于100元,成年人不得低于250元)和医疗保险待遇,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第六条 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一协调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实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居民医保的各项工作。可增加必要的经办编制,同时可采取使用再就业公益岗位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下,具体承办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信息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九条 户口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按本办法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一)学校(含大学、中小学、各类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60周岁以上无用人单位居民;

(三)处于劳动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无用人单位持有《张家口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

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31日。

第十条 已享受异地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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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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