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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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11.01【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失效依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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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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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
第八条登记机关可以对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登记效率。
第三章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