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doc

发布时间:2020-04-11 05:07:49

公文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wmjy.net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063,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2006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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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 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 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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