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之知识产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4-09-19 23:00:04

北京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之知识产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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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相对一般有形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其他特性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2.专有性

又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主要表现为:(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3)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4)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3.地域性

国际法规定:有形财产权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这反映出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例如,某人所有的一只手表,走到世界各地这块手表仍归其所有,不会被视为人人皆可无偿利用的公有财产。而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例如,一项中国专利权,在其他没有同样取得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是得不到承认和保护的。

4.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有形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以其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一般不能规定其有效期限。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则是法定的。

5.可复制性

又称工业再现性,这个特性在工业产权中更为突出。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具有可复制性。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可以将其客体和其本身体现在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之上。这是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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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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