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13 0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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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4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明确规划土地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保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由市、区编制主管部门依法设立。
第四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