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社保退费指引(区属医保)修改版

发布时间:2012-02-20 14:43:03

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费操作指引

1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花都区级基金统筹(社保管理机构为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

2 退费规则

缴费单位完全重复征收的,重复征收部分采用全部险种整笔(含单位和个人)退费;缴费单位某险种错征的,整笔退该险种,包括该险种错征会导致错征其他险种的,涉及的其他险种也要整笔退费;缴费单位内某个人错征的,整笔退该个人错征的险种,包括该险种错征会导致错征其他险种的,涉及的其他险种也要整笔退费。

3 退费办理流程

3.1 申请

由于缴费单位(个人)申报错误造成重缴错缴或地方税务局、社保部门、银行等原因造成重收多收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个人)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退费申请。

缴费单位(个人)提供资料:

1《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

2《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附件2)(一式四份)

3、退费人员个人明细申报表(一式两份)

4缴款凭证(缴款书或银行缴费回单)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5、单位退费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6、所涉及人员的应征资料,如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备注:缴费单位(个人)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3.2 受理(资料在内部传递过程中应通过《资料传递簿》进行签收确认)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附件3,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管理部门。

3.3 审核审批

3.3.1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出具调查报告,对审核结果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写明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加具意见后送分局主管领导审核

3.3.2分局领导审核后,由专人负责填报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附件4)、《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汇总表》(附件5)和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

3.3.3 每月5日前各税务分局将申请资料连同加盖了公章的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汇总表》和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的纸质件以及电子版报区局规费管理科

3.3.4规费管理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写明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税务分局;对符合规定的,加具意见并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送计划财务科审核。

3.3.5计划财务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写明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税务分局;对符合规定的,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主管局领导审批。

3.4 请款

计划财务科于每月20日前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请拨单》(附件6)、《社会保险基金用款支出明细》(附件7)送花都区财政局请款。

3.5 退费退费

计划财务科确认财政划拨的款项到达社会保险费退费支出户后,由计划财务科进行退款。退款后计划财务科通过电子邮件下发退费回应表。对退费不成功的由各基层分局重新核对并填写《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报计划财务科和规费管理科

3.6 记账

计划财务科于次月3日前将汇总的《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传递给区医保中心记账。计划财务科按规定做好支出户的账务处理。

3.7 资料归档

退费成功的,由各税务分局核实后在缴费人的缴费凭证原件上注明“已退费”并盖章,将缴费凭证原件退回缴费人。

各税务分局将办理退费的单位(个人)涉及的资料建档备查。

附件1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2《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

附件3《受理回执》

附件4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

附件5《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汇总表》

附件6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请拨单》

附件7《社会保险基金用款支出明细》

附件8 银行行号

花都区社保退费指引(区属医保)修改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