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社保退费指引(区属医保)修改版
发布时间:2012-02-20 14:43:03
发布时间:2012-02-20 14:43:03
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费操作指引
1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花都区级基金统筹(社保管理机构为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
2 退费规则
缴费单位完全重复征收的,重复征收部分采用全部险种整笔(含单位和个人)退费;缴费单位某险种错征的,整笔退该险种,包括该险种错征会导致错征其他险种的,涉及的其他险种也要整笔退费;缴费单位内某个人错征的,整笔退该个人错征的险种,包括该险种错征会导致错征其他险种的,涉及的其他险种也要整笔退费。
3 退费办理流程
3.1 申请
由于缴费单位(个人)申报错误造成重缴错缴或地方税务局、社保部门、银行等原因造成重收多收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个人)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退费申请。
缴费单位(个人)提供资料:
1、《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
2、《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附件2)(一式四份)
3、退费人员个人明细申报表(一式两份)
4、缴款凭证(缴款书或银行缴费回单)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5、单位退费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6、所涉及人员的应征资料,如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备注:缴费单位(个人)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3.2 受理(资料在内部传递过程中应通过《资料传递簿》进行签收确认)
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附件3),一联交申请人,存根联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管理部门。
3.3 审核审批
3.3.1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出具调查报告,对审核结果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写明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加具意见后送分局主管领导审核。
3.3.2分局领导审核后,由专人负责填报《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附件4)、《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汇总表》(附件5)和《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
3.3.3 每月5日前各税务分局将申请资料连同加盖了公章的《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汇总表》和《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的纸质件以及电子版报区局规费管理科。
3.3.4规费管理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写明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税务分局;对符合规定的,加具意见并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送计划财务科审核。
3.3.5计划财务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写明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税务分局;对符合规定的,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主管局领导审批。
3.4 请款
计划财务科于每月20日前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请拨单》(附件6)、《社会保险基金用款支出明细》(附件7)送花都区财政局请款。
3.5 退费退费
计划财务科确认财政划拨的款项到达社会保险费退费支出户后,由计划财务科进行退款。退款后计划财务科通过电子邮件下发退费回应表。对退费不成功的由各基层分局重新核对并填写《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报计划财务科和规费管理科。
3.6 记账
计划财务科于次月3日前将汇总的《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传递给区医保中心记账。计划财务科按规定做好支出户的账务处理。
3.7 资料归档
退费成功的,由各税务分局核实后在缴费人的缴费凭证原件上注明“已退费”并盖章,将缴费凭证原件退回缴费人。
各税务分局将办理退费的单位(个人)涉及的资料建档备查。
附件1《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2《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明细表》
附件3《受理回执》
附件4《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账户信息表》
附件5《花都区属医疗保险费退款汇总表》
附件6《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请拨单》
附件7《社会保险基金用款支出明细》
附件8 银行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