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避风港”和“红旗”原则的面纱

发布时间:2019-07-31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揭开避风港红旗原则的面纱
作者:张瑞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0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在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成为当今争议的热点,如何在做好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更好的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困扰着各国政府和立法者。鉴于此,我国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规范和保护网络版权方面,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立的避风港红旗原则,对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避风港 红旗 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6-03 一、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概述
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横空出世,在带给人们无限的方便的同时,也随之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作品和信息,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行未经许可的复制、抄袭、或演绎。对使用人来说,这是一种福音,而对权利人来讲却是一种灾难。网络环境下,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进行的下载、复制和传播行为,为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最终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加限制和不受约束的复制行为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发生,给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冲击与挑战。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立法速度滞后于社会信息化的进程,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一度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直到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9条最终以立法形式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确认了网络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之一,同时,第58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能有效地阻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上,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于71日起实施,由此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才逐渐开始步入正轨,这是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历史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公众无偿使用著作权的情形,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等,对著作权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有利于发挥网络传播作品便利快捷的功能,更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值得一书的是,其中的风港原则和相关的红旗原则引起了各方的热议,当然我国设立避风港规则的基本目的与价值取向是肯定并支持网络技术的发展,《条例》制定者指出,该制度使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有可能通过履行某些义务而被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揭开“避风港”和“红旗”原则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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