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11]45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1-07-04 17:30:31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

冀政〔201145

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关闭,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控股等形式,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左右。

二、进一步加大关闭力度

(一)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和剩余可采储量小于63万吨的矿井,20116月底前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前关闭一批, 12月底前关闭到位;到9月底,其他煤矿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12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无条件关闭:

1、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2、矿井开采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4、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7、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8、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矿井,按规定返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在其关闭后给予适当补偿。

1、未被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

2、带压开采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3、开采急倾斜煤层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4、复采煤矿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四)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关闭后,由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给予适当补偿。

(五)市、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规定时限关闭到位。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一)主体、对象和范围。

全省煤矿兼并重组以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我省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

开滦集团负责兼并重组唐山、承德、秦皇岛、张家口市(蔚州矿业公司周边)的煤矿;冀中能源集团负责兼并重组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市(张家口矿业集团周边)的煤矿。

(二)方式和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兼并重组工作由各产煤市政府负总责,会同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进度安排,20116月底前各产煤市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省政府。

(三)支持政策。

1、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属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主体企业用于兼并重组、关闭地方煤矿的资金,业绩考核时可视为企业当年实现利润。

2、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为基数,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3、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4、金融方面: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省内商业银行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5、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合法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地面建筑物等资产(采矿权价款另计)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或折价入股。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煤矿技改方案设计一律停止审批,各设区市已批准的技改方案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施工,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停产停建矿井必须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公职人员驻矿监管,每矿派驻人员不得少于4人。对停产停建矿井的巡查、互查、督查,可由市、县(市、区)政府商请武警给予支持。

(二)停产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需下井排水的,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进行井下维修作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三)严格控制停产矿井用电负荷,严禁供应火工用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停产矿井的用电量进行认真核算,按维持通风、排水、维修等实际用电量,对矿井的供电系统加装限电装置。停产矿井不需井下作业的,备用电源(发电机)等设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集中存放。

(四)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停产矿井的资金流量,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煤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制定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重大政策,审批全省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逐月通报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督促工作落实。

(四)各产煤市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落实“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实现责任体系的全覆盖”的要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关闭和兼并重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六、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

(一)将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和开滦、冀中能源两大集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核。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二)地方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驻矿监管人员纪律处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重从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一年四月十日

冀政[2011]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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