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费用标准

发布时间:2014-09-05 09:58:23

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取费)(新奔腾计价帮助---河北省文件汇编)

1 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
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材料原价;材料供销综合费:材料包装费;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接费
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5.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6.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用。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
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 人工费2. 材料费3. 施工机械使用费
(二)、措施费:
1.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2.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二、间接费:
(一)、规费:
1. 养老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3. 失业保险费4. 生育保险5. 工伤保险6. 住房公积金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 工程排污费9. 工程定额测定费1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1. 职工教育经费
(二)、企业管理费:
1. 管理人员工资2. 办公费3. 差旅交通费4. 固定资产使用费5. 工具用具使用费6. 劳动保险费7. 工会经费8. 财产保险费9. 财务费10. 税金11. 其他 

三、利润

四、税金:
(一)、营业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教育费附加 

2 有关规定

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结算标准按每工日45元计算,已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各项费用,其规费按照包工不包料工程规费标准计取。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税金。
3.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配合费内容主要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4.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其中规费、税金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5.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河北省规费和税金都有新标准:规费的费率是16.6%。税金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

3 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4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

1.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见下表)

2.规费计费基数中,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均按照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规定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及基期价格计算。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下表)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4.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面积大于标准层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10.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见下表)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³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³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见下表)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3. 道路工程费用标准

4. 路灯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四、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率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五、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用标准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河北工程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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