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

发布时间:2019-05-21 08:01:4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8]252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8.10.21

【实施日期】2008.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81021 银办发[2008]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

现将《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

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联(以下简称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文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文印发)、《关于印发〈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国库[2006]43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银联接入TIPS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以下简称电子缴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和银联受理终端,通过税务、国库、银联、银行之间的网络,实现缴税的各项业务。电子缴税业务种类主要包括银行卡查询缴税、实时扣税、批量扣税等,其中银行卡查询缴税为银联办理电子缴税的主要业务,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后,银联代理暂时无法接入TIPS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的电子缴税业务。使用发卡银行受理终端缴税的业务不属本规范范畴。

第三条 银联应一点接入TIPS,接口标准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规范V2.0版的通知》(银科技[2008]55号文发布)。在实现银联一点接入TIPS 前,如确有需要,各地银联分支机构可暂时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接入TIPS,待银联各地业务系统改造和银联第二代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开发完成后,原通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接入TIPS的银联分支机构须统一切换至银联一点接入。

第四条 各联网单位的信息交换以发起方为准,扣款结果信息以TIPS为准。

第五条 银联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国库[2006]43号文印发)的规定,做好电子缴税业务的异常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国库部门负责当地银联分支机构办理电子缴税的组织协调工作。银联分支机构的接入、变更、撤销,须书面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国库部门、科技部门,并经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科技司审核后生效。

第二章 委托缴税协议书的签订流程

第七条 开通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发卡银行、纳税人在业务开通前须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明确税款扣缴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卡查询缴税业务不需要事先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银联与发卡银行事先应就电子缴税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委托缴税协议书的签订流程如下: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的委托缴税协议书。

()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双方在委托缴税协议书上签章。

()纳税人在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填写发卡银行名称、卡号、户名,签章后交发卡银行。

()发卡银行审核协议并经刷卡确认后,在委托缴税协议书上签章,其中一份留存,另外两份退纳税人。

()纳税人将其中一份委托缴税协议书送税务机关,自留一份。

()税务机关通过TIPS向发卡银行进行三方协议验证。

第九条 委托缴税协议书中的开户银行应填写发卡银行,清算银行应填写银联。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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