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关于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27 18:01:06

附件2

温州大学关于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人才强校战略实施的步伐,大力吸引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实现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引进人才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引进重点是对我校学科、学位点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的学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和重点专业、新专业建设的教学带头人。

2.坚持公开招聘、严格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以积极、灵活和务实的措施来吸引各类人才为我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3.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学校统筹规划,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履行人才工作职责。

二、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引进人才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能熟练运用一门以上外语对外进行学术交流,且身体健康。

引进人才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大师级专家学者;

第二类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类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国家教学名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优秀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

第四类人才:博士生导师、或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有突出教学成果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类人才:专业建设所需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学科建设所需的有突出业绩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六类人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所急需的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有国外知名大学或知名学科或研究机构教授、副教授任职经历,或者长期在国外从事科学研究或开发工作的优秀人才根据实际能力和业绩确定引进类别。

确属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但学历、年龄等不符合上述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引进单位提出,经人才引进审核小组专项研究同意,按照人才引进的程序审批。

三、引进待遇

1.提供科研启动费、安家费、住房或住房补贴

学校对全职引进的人才,按其引进时的个人情况提供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及住房补贴(须提交相应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的原件)。其中,科研启动费以项目的方式由引进人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予以资助,引进人才须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办法使用;安家费在引进人才报到后,采取一次性支付形式;住房补贴在引进人才购买住房时发放。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及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执行标准按照协议为准):

引进人才到校工作后学校暂时不能提供住房的,由学校提供过渡住房;如过渡住房紧张,学校对第四、五、六类人才分别提供每月12001000800元(第六类)的房租补贴(暂定)。

引进人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温州市有关政策执行。已经享受赠送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2.工资津贴待遇

从国内外各地引进的人才及配偶,其工资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校内岗位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3.提供教学、科研条件,配备科研助手

各学院应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其中对第一至三类引进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科研助手。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引进人才如符合教授或副教授任职条件的,由需要引进人才的学院提出,学校人才引进审核小组审核评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内聘教授或副教授(享受校内相应待遇,聘期不超过2年),而后按浙江省和我校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

5.科研课题奖励

携带国家级科研课题来校(须转为温州大学课题且课题经费进入温州大学财务处)的引进人才,除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外,可再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转)学。

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须积极协助引进人才配偶安排工作,各单位应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予以支持。第一、二、三类人才的配偶原则上可随调,第四、五类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将根据配偶的个人情况和学校的工作需要而定。

7.路费报销

引进人才可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来校面试、报到的路费。

8.追加待遇

引进的教授、博士等优秀人才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校可追加科研启动费或住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作为学术团队引进的人才(须同专业同方向,成员3人及以上),可追加团队科研启动费。

2)获得海外著名大学博士学位者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可适当追加科研启动费1-5万元。

3)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学科(专业)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双方可分别按规定全额享受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住房补贴,但学校只按照就高原则提供一套住房给引进人才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购买。如一方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赠送住房的,另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四、引进人才的工作职责

引进人才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任务和工作目标,并积极履行职责。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工作职责包括:开设并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课程;申请和主持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若干高质量论文;获得省部级成果奖;组织、协助、参与制定和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等。其具体工作职责和目标根据专业、学科的实际情况和本人承诺,由学校、学院与引进人才共同协商并通过签订工作协议的方式确定。人才引进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接受管理与考核。

五、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为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定期召开会议审议人才引进工作的规划、目标,研究解决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问题,对学院的人才引进工作进行考核。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引进人才的审查、考核,把好用人关,提高引进人才的质量。

2.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引进工作。

3.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审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单位人才引进情况,评审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科研业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人事处具体负责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日常工作。

4.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帮助解决引进人才的有关问题。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六、引进程序

1.制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用人单位要以学科和专业建设、改善师资梯队结构的需要及编制数等为依据,于每年10月底前将拟定的年度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需求计划报送人事处,经学校审定后,制定全校人才需求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通过网络,向有关人才市场和高等院校、研究所提供需求信息;通过媒体广告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也应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招聘信息,推荐优秀人才。

3.用人单位初审和考察。用人单位成立以教授、副教授等7名以上专家为主体组成的人才引进考评小组,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认真考核了解,并提出相应安排意见。对于拟承担教学岗位工作的引进人才,要通过课堂教学的形式,着重考察其教师基本素质、教学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引进的人才,由所在学院填写《温州大学拟引进人才考察表》(附件一),并将考察表和引进人才及配偶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普通话测试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报送人事处。拟引进人才的科研成果以科研处的认定为准。

4.学校审定。人事处审查后,经学校人才引进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再报校党委会同意。拟接收不享受引进待遇的博士,“985”、“211”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省部属高校重点专业毕业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国(境)外知名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等进校工作的,经人事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手续办理。学校研究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除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外,一般不再办理重建档案。

6.在人才引进的审核过程中,学校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专家评审环节,以求客观全面地反映人才的学术水平。

7.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下列情况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人才交流会期间,凡符合学校引进条件的人才,经人事处会同有关专家考察,主管校长批准,可当场签订就业协议。

(2)对于引进特别需要的优秀人才,其优惠待遇需要突破时,原则上应按本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由校长确定。

七、其他规定

1.对于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可以采用柔性引进的方式。对柔性引进的人员不转入人事关系,允许来去自由,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兼职应聘,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兼职合作的形式包括: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科研成果(项目)的合作研究与开发,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的专业性咨询,学术、技术的交流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各种形式与学院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人员的待遇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学校为柔性引进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便利条件。

2.拟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自行处理。

3.引进人才计划中所涉及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各项补贴(学科建设经费和科研启动费除外)均为税前金额。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学校计财处依法代扣代缴。

4.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并接受相应的考核。除另有约定之外,服务期均不包括引进人才访学进修时间。在服务期内,引进人员不得以其他单位人员的身份建立人事关系。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应按照所签订来校工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住房,退回安家费、住房补贴以及到校工作后学校和所在单位为其支出的培训、进修等费用,按规定办理本人管理、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包括用科研启动费购置的设备和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退回本人未使用的经费,赔偿违约金。若有随调家属,按同进同出原则处理。

5.本规定所指的“学科建设所需的有突出业绩的博士后、博士”指近5年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自然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4)发表高水平的科研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是标志性论文或文科权威刊物1篇以上;

5)作为第一发明人,拥有1项由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已投产,或获得3项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大学人才引进的暂行规定》(行政〔2006185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学校人才引进审核工作小组及人事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关于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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