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镇医保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31 06:32:46


保定城镇医保管理办法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市及所辖区按本办法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需求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保定城镇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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