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2019-03-15 06:06:13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人社办发[2013]53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人社办发〔201353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单位:

为执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整顿社会保障事务违规代理活动的通告》(长人社发[2013]93号)和《关于依法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活动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9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管理,依法规范其代理代办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事务行为,做好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主体和范围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备案登记主体为在长沙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等发放的明示具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资质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范围包括:代理机构情况和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被代理用人单位名称、社保缴费现状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和受理

需要登记备案的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可以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受理:

1、《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

2、代理机构合法营业执照、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有权机关批文、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3、代理机构职工花名册,办公场所、设施产权(使用权)证明,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现被代理用人单位名册、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提供原件查验);

5、双方代理或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合同(协议)。

法制工作机构在接到有关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复核、现场勘查和决定

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登记:

(一)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经营类型、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经营证件;

(二)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资质

(三)代理机构自身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状况

(四)被代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状况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备案登记信息,认为需要复核的或者需要到申请人和被代办用人单位办公住所地现场勘查的,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基金监督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部门参与,按照工作职责出具复核和审查意见,申请人和被代办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审查、复核或现场勘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备案登记后由局办公室发文确认备案合格的代理机构名单。

四、变更或注销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生效后,申请人许可经营执照内容变更、社会保障代办业务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经营社会保险事务代办活动等原因导致的与原有备案登记信息不符时,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五、相关要求

(一)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备案登记部门要加强与局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代理机构台账和分户档案备查,促进代理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征收,基数核定,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的衔接,形成信息沟通机制。

(二)备案登记部门可以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办和劳动监察处理等途径和办法,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工作职权,不得违法违规为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1212

附件:

编号: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

机构名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登记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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