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与子公司权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6 17:15:39


关于集团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明确双方的主要职权,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作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通则和纲领性文件,视同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运营和完善的基本法,其具体体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团公司授权书体系和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制度予以体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计合理的子公司责任制结构,以形成能够代表子公司履行相应决策和权限的态势。
第二章相互关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总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集团公司根据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各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并依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其投资控股权利主要表现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依法取得资产收益和转让其股权而取得的收益;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对子公司的融资、信贷、资金使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资产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使决策权;集团公司享有选择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各子公司必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


大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2)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双方均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1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既是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又是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
2.2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视各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管理中心”
2.3各子公司的经营实行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4原则上,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当各子公司经营的各项指标出现异常或集团公司下达给各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视,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集团公司行使监督的权力。
第三章权限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权
1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将在重大事项、投资融资、财务与稽查、管理与控制、人事、品牌管理、企业文化、信息等八个方面予以合理集权,以期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
2)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集团与子公司权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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