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设计GB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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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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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公租房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50096”而不是“GB/T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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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建筑规范》列入其中。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编后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今后还收录到《强条》中。
简要介绍《住宅建筑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分别介绍其三大编制背景: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3)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
目前明确的结论是: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地位和执行侧重点。《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住宅设计规范》非强制性的条文比例较大。
本次修编重点是避免矛盾,但不必完全一致。有的地方甚至有意区别。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关于住宅套型的低限面积指标,从相关条文的说明中看,似乎只是做了简单减法运算,其实过程颇为周折。(简要介绍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交叉论证的过程)
住宅设计规范综合反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住宅建设水平。特别是规范中的最小套型使用面积指标,在过去的两版《规范》中都是反复论证的结果。(回顾前两版《规范》论证结论)
本次通过论证,编制组取得以下共识:
1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存在量变到质变的关系,没有一定的面积规模,将难以保证其成套而变成非住宅。
2、住宅的4个必备空间不是4个必备房间。从理论上允许卧室和起居厅,厨房和餐厅等为共享空间。规定了兼起居的卧室最小为12²;使最小套型标准压缩到22²
3坚持用使用面积确定标准,明确22²的最小套型面积不是为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标准。公租房的设计应该按照其特点,突破《住宅设计规范》才有出路。
再次强调《住宅设计规范》50096-1999是在我国提前实现人均8m2小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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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目标,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的背景下,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面修订改版而成的。
本次专门针对套型低限面积标准对其他技术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时,楚认识到: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在许多方面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
因此,在完成《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1的修编后,明确提出了《住宅设计规范》在8方面(举例说明)不适合规范公租房的设计。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凸窗在近十年中大量应用,最初是从扩大景观视野范围作为主要出发点,着房地产项目以其作为卖点,逐渐形成一种潮流征求意见时收到了大量审图机构的意见。有必要对凸窗做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
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隐患和不利于节能两个方面,通过论证分析,本次规范修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凸窗安全防护应包括两个方面,即:①、当凸窗台低于0.45m时,安全防护措施。②、当凸窗台高于0.45m,对可开启窗扇窗洞口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实态调查、论证分析,结合有关节能规范、标准的规定,考虑到建筑设计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体,本规范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本次修编的规范中5.8.2条新增了凸窗的设置要求。同时在术语中对其门窗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并增加了术语的条文说明,对凸窗的设置方法也做了限制。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说明: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1.为什么阳台的防护栏杆要比窗台的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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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要求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1.10m”,比窗台要求高些,而且,阳台栏杆高度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窗台高度却可以是固定的。首先,阳台的使用性质和窗台不同,人体工程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在阳台上活动时,人体外倾、攀爬的几率比从窗户探出头去更多。此外,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
2.防护栏杆的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起算才起防护作用。
虽然从来没有人对《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栏杆高度尺寸提出质疑,但对于防护栏杆的高度从哪里起算的争议却很多。《住宅设计规范》20033.9.1条特意增加了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规定是针对国内多起相关案例处理结果提出的。由于栏杆的作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应为其使用者的使用安全负责,所以要特别慎重设计。提出可踏的依据是《剧场建筑设计规范》4.3.7条的规定。
3.以固定窗的横框架作为防护栏杆,不能保证满足规范要求
不少设计单位认为在距地0.90m的位置设固定窗就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实践证明普通固定窗框强度不够,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总要承担一定责任。
安全玻璃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根据使用目的选用,为防止玻璃破碎伤人与起栏板防护作用的安全玻璃的功能不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2009对室内栏板用玻璃有明确规定,而且要求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
4.阳台的栏杆杆件分格应特别慎重住宅中45cm以下横栏杆就是可踏面11cm的垂直杆件间距需要考虑45cm以上部分。
各种栏杆花样分格要注意保护儿童安全。儿童脑袋从杆件间距钻出案例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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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5.封闭阳台的栏杆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一直到规范的送审阶段,仍然有不少关于封闭阳台的栏杆为什么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的质疑。其实编制组在2003版时就认真论证了这一问题。当时主要发现,不少设计单位按照窗台高度设计阳台栏板,认为住户会自行封闭阳台,但是后期施工没有落实,住户在自行装修期间就已发生坠落事故,这种情况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都难逃其责。
此外,经论证证明,如果把封闭阳台当窗台,相关规范不能自圆其说。比如面积计算时封闭阳台仍然按阳台计算面积;日照间距计算时,阳台不用与窗台一样计算间距;窗地比指标计算时阳台与窗台完全不同;阳台栏板也不用与窗台一样采用外墙节能构造等。因此,从规范本身一致性要求出发,坚持阳台栏板高度不能采用窗台标准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住宅设计规范》有若干不一致的规定,需要明确两本规范的关系才能避免设计错误。
1《住宅设计规范》从来就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严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0.3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临空的窗台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低,虽然做了注释,执行强度比较宽松。
2、住宅中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需要随《住宅设计规范》修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凸窗的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是随《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修改的。
3、本次《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特别强调,住宅的公共部位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不能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特别在公共部分重复强调。大量案例判决结果都是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依据。
4《住宅设计规范》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再次成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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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有关规定还得随《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修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用图示和技术措施的准标准效率等级比《住宅设计规范》低。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20118月,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刚颁布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申请,要求立项研究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2012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2]5号函批准列入《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该课题成果将作为《住宅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相关条文的指标参数。
GB50096-2011的后续任务,也是修编《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必须论证的关键专题。目前已经取得的进展:
1)明确容纳急救担架电梯的定义。(不等于医用电梯
医用电梯的尺寸主要针对医院中使用的推床不仅是轿厢尺度大,对运行速度、候梯厅、走廊转角、出入口等都有不同要求,而且对运行人员的培训要求都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对住宅提出采用医用电梯的要求。
2)与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协调。
目前我国有关电梯的标准,(包括《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上是立足于电梯生产厂家自行设计、生产、安装、验收的产品标准。
本课题根据建筑工程产品标准的特点,进行系统研究,涉及多项研究内容:(担架与电梯)人体工程学、建筑模数、井道、轿厢、候梯厅、走廊等建筑空间尺度的参数标准研究。并对其进行协调、整合,在此基础上已经初步提炼出相应的设计参数。
3)从建筑部品标准化的角度,提出容纳担架电梯的研发技术路线。如果在两本《设计规范》中将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就必须明确什么样的电梯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并对如何设置给出具体要求。应该先有新型的产品标准,再将设计规范与之协调。因此建立担架生产厂家、电梯生产厂家及设计单位的三方共同研发机制,从担架及电梯的改良入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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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容纳担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促进住宅改造,将更有可操作性且更有效率。
4)修编《住宅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设计参数的同时,急救担架、容纳担架电梯等试制品开始用于部分示范工程,同时反映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图集中。
目前,编制组在上海、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已经通过专题论证会的形式,已经形成本地区的相关操作细则,建议各地通过论证会议达成共识,在设计与审图中目前暂可按照1500*1600轿厢净尺寸考虑电梯设置。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1.三本规范之间对日照标准是有不同要求的,在日常解释中,我们称为不同的执行侧重点: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住宅间距在规划设计阶段要求控制楼栋之间的距离;《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每套住宅的日照时数,在建筑设计阶段控制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但是《住宅设计规范》的两条相关条文没有列入强制性条文;《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对属于室外环境的住宅间距和对属于室内环境的日照分别提出规定。考虑到全国的情况不同,《住宅建筑规范》7.2.1条没有明确提出日照时数的有求。2、将住宅间距转换为日照时数没有依据。
在住宅建设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指标要求。在规划阶段体现为住宅间距的计量单位应该是;在建筑设计阶段体现为日照时数的计量单位应该是分钟。一般情况下,间距越大时数越长。但在深凹口,细条窗的时候,由于建筑自身遮挡等原因,间距越大日照时数却越短的情况也很常见。3、反馈意见中有较多质疑。
《住宅设计规范》管理组在日常解释中还经常收到关于对保证日照标准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的质疑。由于条文说明中提到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大量的质疑指向这种卫生要求的实际效果。(简单介绍从反馈意见中整理归纳出的质疑)
4、本规范只提冬季日照,不提有效日照
本规范关于日照的要求,只保留了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冬季日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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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具体时数。明确了日照间距属于规划内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
本规范有许多类似要求,如: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方面条文。这类条文对住宅建筑单体设计,目前提出具体量化指标的条件还不成熟。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满足居住者基本使用要求。在安全、防火、疏散、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底部公建对上部住户的损害是可以预知的,应该采用更加严格保护措施,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
因此,在面积计算、管理运营等方面,设计人员有义务保护居住者的切身利益。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建筑设计标准长期使用的是洞口尺寸结构尺寸本次修编进行执行情况调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但是,由于其他相关标准抢跑(引用本规范的指标但解释为净尺寸)如采光标准的窗地比,无障碍标准的净宽等计算方法在引用中无形提高标准。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短期内难以协调。(此类问题解释权不在本规范组)建议: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远离雷区,尊重地方操作细则。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1)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不等于无障碍住宅(住房)的设计。相关标准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筑设计,故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无障碍住房设计。(每100套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的规定不属于单体建筑设计要求)
2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的规定不能解释为只要设电梯,就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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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设计。编制组认为,确实存在七层以下住宅设电梯的情况,但主要是为了提高舒适度,不是为了无障碍通行,如果强制要求全都进行无障碍设计不妥。3《住宅设计规范》的4条无障碍设计要求,全部从《住宅建筑规范》引来的,均为强制性条文。《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对居住建筑的条文没有强制性条文。这是通用规范与专用规范侧重点不同的正常现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住宅设计规范》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和
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有意见认为:电线回路截面与用电负荷不匹配,与《住宅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存在矛盾。这是两个编制组征求各地反馈意见时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当时留给本规范编制组的是一个两难选择。由于两本规范的批准颁布时间搭接不顺畅,成为遗留问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是《住宅设计规范》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1)开敞式厨房中的餐式厨房(DK)应认定为厨房,《住宅设计规范》坚持要求其直接采光通风,但在计算其窗地比指标时可适当划分成两个空间计算。开敞式厨房中的厅式厨房(LDK)应认定为厨房与起居厅的共享空间,《住宅设计规范》坚持要求其直接采光通风,但在计算其窗地比指标时,根据厨房、与起居厅的不同窗地比规定分别计算。
2)上述两种开敞式厨房,是否可以安装燃具?事实上本次修编,特别分析引用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规范》要求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卧室内,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置在开敞式厨房中。3)根据对《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条文的文字分析,开敞式厨房既不属于严禁设置的地方,也不属于唯一能设置的地方。最近各地已发生多起燃气公司不予通气遭到起诉的案例。我们的意见是:燃气公司可以对开敞式厨房提出较高的安装条件,(如漏气报警、保护;强制排气热水器;自动排气装置等)不宜以此为由不给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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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目前住宅中燃气系统设计及其器具安装,尚不能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今后该矛盾还将存在。建议设计阶段提前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时间为:201281日。201281日没有完成施工图审批的,需按新规范执行。完成施工图审批的日期与规范的实施日期,今后很长时间有法律作用。
这次要特别注意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安全疏散信报箱等。应特别注意强制性条文的责任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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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设计GB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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