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2-04-18 18:36:10

第五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基本权利的概念

1)、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固有的活当然享有的权利。

2)、权利的来源:A、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依据,国际为其生存 的基本权利

B、实在派学派:来源于国家的国际人格,来源于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

2、基本权利

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政和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干涉和控制的权利。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上维护国家平等的规则和习惯:

A、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B、平等的缔约权

C、平等的文字使用权、

D、平等的位次权

E、国家豁免权(未经同意,一国不能同外国法院的被告,国家财产不能成为外国法院的诉讼标的)

国家平等的错误观念:绝对平等的主张、国家平等只是一种幻想。

3)、自卫权——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际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内容:A、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

B、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条件:A、前提是遭到了武装攻击

B、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必要性是指必须是迫切和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立即实施;对称性是指武装自卫行为不能有任何不合理和过分的行为)。

4)、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A、属地管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行使内容受国际法调整。

例外:不适用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不适用于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B、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管辖的权利。

行使权限: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而不能到他国领土去行使属人管辖权,否则就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一般是后者服从前者。

C、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行驶条件:

1)、该外国人呢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该国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

2)、依该国法律应是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为。

3)、根据犯罪地过的法律也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不能再他国领土上进行,必须在罪犯进入该国境的方可使用

D、普遍性管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家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不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给其犯罪地在国外,各国普遍有权实行刑事管辖。

使用普遍管辖权的罪行: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包括:战争、贩卖毒品罪。

适用权限:(1)、必须由国际法的根据。

2)、只能针对国际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3)、只能在本国领域内使用。

二、国际义务

1、互不侵犯;2、不干涉别国的内政;3、和平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三、国家豁免——指不接受他国管辖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个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的管辖。

1)、根据:来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理念。

国际法律文件: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主体:国家

3)、内容:A、国家元首、外交人员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B、国家行为、国家财产豁免,最终依靠外交途径解决

(司法管辖的豁免、诉讼保全的豁免、强制执行的豁免)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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