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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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发布时间:2020-05-20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下文是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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