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保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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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转移流程
一、省内其他社保机构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
1、适用条件: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
2、所需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4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3、注意事项:
1转入基金含一次性补缴基金如早期离开国有企业补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等的,需同时提供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审核资料。
2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退款手续,提供《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和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二、广东省社保局转移至省内其他社保机构:
1、所需资料: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2、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3需要审核历史信息的参保人,应凭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协办函》到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公章,在省社保局开具《参保凭证》十个工作日后将档案资料复印件提交广东省社保局。办理条件一、养老保险

转出: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在广州市继续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二、失业保险
职工在非户籍所在地区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户籍所在地三、医疗保险
广州医保关系转移条件:、医保关系转入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其中,申请将省内其他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在广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或可通过缴纳过渡金方式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以及粤人社发〔202170号第六条要求的参保人,选择广州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时,可申请将其省内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医保关系转出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已在广州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办理材料一、养老保险转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二、失业保险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三、医疗保险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4、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办理流程一、养老保险
1、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二、失业保险
转出:由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经核定办理转出后,参保入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转入:由单位或个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经审核同意转入的,由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三、医疗保险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办理时限及收费办理时限一、养老保险转入: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转出:
1、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失业保险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二、医疗保险
转入:1、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寄回或申请人送回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转出:
接收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地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联系电话:12333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注:个人社保补缴在户籍所在区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人社部513简化社保卡证明材料和相关手续,将一些不必要申请材料取消及取消档案保管费,做好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城乡医保制度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等重点改革任务的技术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一、社保卡异地办理不必要材料
1、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2、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3、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4、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二、取消档案保管费
1.将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明确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同时,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2.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该怎么办?对此,劳动关系专家指出,有三种办法可以解决,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办法一: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人社部2021629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首先,上述两个法条都规定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然而,早在2021年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则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是不能继续缴费至15年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本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被强制终止。
其次,允许继续缴费,是后延缴费呢,还是一次性缴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除此之外,没有作其他的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规定继续缴费的具体缴费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办法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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