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再审案件调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20 22: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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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再审案件调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4.01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再审案件调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2000年4月1日)
为规范复查、再审案件的调卷工作程序,提高调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案件应予调卷:
1、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本院一、二审判决提出申诉,经听证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
2、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复查或再审,当事人仍不服而申诉,经听证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
3、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来函要求报结果,经听证决定立案复查的交办案件;
4、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5、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6、有关领导明确批示调卷审查及其他应予调卷的案件。
二、本院负责复查、再审案件调卷工作的部门为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