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9 08: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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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耕地保护,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约谈办法是指就有关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土地的负责人约谈和警示的办法。
第三条 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县区、单位或个人符合约谈条件的,共同拟定约谈方案,报经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中,需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区、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警示: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执法监察目标责任书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重大案件及事项进度缓慢的;
(五)县级部门间工作不配合、消除违法用地不力的;
(六)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的约谈,经市政府授权,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约谈,由国土资源部门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其他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约谈,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约谈;
不属于《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范围内规定非行政责任人员,由国土资源部门商有关国家机关对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察机关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
(二)通报被约谈人所管辖区域、行业、单位的违法用地情况;通报违法用地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耕地的比例情况;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四)形成约谈记录。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完成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跟踪监督被约谈单位或个人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效果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并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其中,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应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被约谈人没有完成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约谈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本约谈办法不代替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直接下达警示函或者通报。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