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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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生效1.3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6.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6.1如实告知6.2年龄性别错误6.3合同内容变更6.4联系方式变更6.5争议处理7.释义7.1周岁7.2医院7.3毒品
7.4既往症
7.5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7.6遗传性疾病7.7医疗事故7.8非处方药
7.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0意外伤害7.11不可抗力7.12有效身份证件7.13未满期净保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7.1计算。
1.21.3

合同生效
投保年龄
2.
2.12.2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经医院(见7.2)初次确诊罹患疾病,且被保险人在该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内仍然生存,并以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形成本合同所定义的残疾,我们向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本合同所定义的残疾及残疾程度、残疾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以《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并造成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自杀;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4被保险人既往症(见7.4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见7.5遗传性
疾病(见7.6)及其前述疾病并发症、后遗症;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见7.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7.8)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99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0)事故;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3.1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7.11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12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门诊或住院病历;
4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
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
5.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3

6.
6.1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如果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2
6.3
6.4


6.5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医院7.3
毒品7.4既往症7.5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7.6遗传性疾病7.7医疗事故7.8非处方药7.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0
意外伤害
7.11不可抗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91日,200091日至20018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91日至20028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
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
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管、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指由人体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异常或发生改变而引起的疾病,可以从亲
代传至后代,即指单基因遗传病及染色体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12
7.1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未满期净保险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经过天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级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100%给付比例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第二级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三级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
75%
50%
30%
第五级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20%
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第六级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
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
失的第七级10%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由医疗机构的五官科(耳、鼻、喉)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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