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19-01-02 15:19:25

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办规程

(一)受理时间:每季度月前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二)受理地点:市民大厅一楼35号窗口,电话:88529911

(三)提交材料:

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

4、相关表格可登录“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四)受理流程:

1受理。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回执;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2评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自受理阶段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情况、所在地区医药机构布局情况、场地设施、执业范围、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特色服务、服务承诺、听取相关部门及参保人意见等。对评估不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反馈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评估结果若有异议,应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陈述具体异议内容、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3公示。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通过“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前置培训及谈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培训,组织实施协商谈判。谈判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支付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管理要求、违约处理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5签约。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青岛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6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服务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及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受理并核查不实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2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执业地址、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及大型诊疗项目、床位等以及合并或分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过期失效,被主管部门注销、吊销、撤销,或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条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

4、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会计凭证和完税证明或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本市居住证件。

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办规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