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02 20:36:44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其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确定,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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