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19 11:36:21

关于2014年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苏办〔200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XX建设的意见》(通委发〔2013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通司发〔2013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司法所是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1.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发展、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基层司法所担负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2.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全区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基层司法所建设还相对滞后,存在着发展不够平衡、管理不够规范、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流动性大,在编不在岗、兼职现象比较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行政整体职能的全面履行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强司法所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强化司法行政工作功能,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多数要通过基层来落实。当前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仍然十分薄弱,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形成一个上下畅通、纵横协调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网络,对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工作基础、推进全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方向,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4.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

5.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所实行区司法局和镇(区)双重管理、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模式。镇(区)负责督促检查司法所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对司法所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须通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负责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管理及业务考评。

6.加强司法所人事编制管理。司法所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编制单列,专编专用。区司法局承担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招录、培训、任免、调配、交流工作,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做好定编定员定岗工作。区司法局对司法所领导的任免须征求所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意见。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岗位,确保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7.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基层司法所经费保障力度,将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专项业务经费的逐步增长机制,使资金、资源向基层倾斜。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由所在镇(区)按规定发放。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苏财行〔200962号)、XX市委办公室、XX市政府办公室转发XX市综治办《关于贯彻落实综办发〔20105号文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办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司法所公用经费及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专项业务经费和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刑释工作经费补贴等。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努力改善司法所用房条件,规范用房功能设置。对司法所现有办公、业务用房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所在镇(区)应加大投入,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8.着力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要健全区司法局机关与司法所之间及各司法所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司法所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司法所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司法所人员良好形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命由区司法局负责,新任命的司法所长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较高政治业务素养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两所一庭负责人职级待遇规定的精神,对工作年限较长,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司法所所长,会同所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积极向区委组织部门推荐使用或在晋升职级上优先考虑。

9.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从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实效出发,着力构建群众受益型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快速反应型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质便捷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和高效执行型特殊人群管理网络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要积极开展业务理论研讨,促进素质提升。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行政工作之中,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三、强化举措,齐抓共管,抓实抓好基层司法所建设

10.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镇(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编制、政法综治、人社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管理与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综治平安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保障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各镇(区)足额拨付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度调整。区司法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各镇(区)按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清理、调整司法所在编不在岗人员并做好相应交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把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民生和谐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崇高使命。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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