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5 15:04:58

财务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收付款业务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2章 岗位要求与授权批准

第3条 业务办理的注意事项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财务办理。

2.非财务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4条 经办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业务水平。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5条 授权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3章 收付款业务的流程及控制

第6条 付款业务的流程及控制要求

第7条 收款业务流程及控制要求

第4章 现金管理

第8条 现金收支的范围

1.现金收取范围

(1)零星的销售款和劳务收入。

(2)公司员工或外单位结算费用后补交的余额款。

(3)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经济往来收入。

(4)暂收款项及其他收入。

收取的现金必须当天由会计解交银行。

2.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符合上述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均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上述现金支付范围内的情况,能公司银行转账的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9条 现金保管的要求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会计保管。

2.存有现金保险箱的房间门窗须有防盗窗、报警装置。

3.公司有现金的财务室,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4.财务保险柜内只能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或其他物品。

5.财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会计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6.会计离开办公室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签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7.会计人员变更时,新的会计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8.公司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派人同行办理。

9.会计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保证账实相符。

第10条 现金结算的要求

1.会计办理现金付款时,必须根据审核过的付款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核的凭证,会计有权拒付。

2.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及手续不全的收支有权拒收、拒付。

3.对于发票有涂改现象的一律不予受理。

4.现金结算只能在公司规定的收支范围内办理,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5.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现金 2000 元以上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提取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应提前一天向银行预约。

6.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

7.及时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现金账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现金。

(2)白条抵库。

(3)坐支现金。

(4)借用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5)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保留账外公款。

(7)公款私存。

(8)设立小金库。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5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11条 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统一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基本户、一般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并只能开设一个基本户。

2.公司需要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终止时,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办理。

第12条 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1.银行印章至少有以下两枚:财务章、法人章

2.银行印章保管

(1)财务章和法人章应由会计和总经理分开保管。

(2)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第13条 网银支付U盾的保管和使用

1.网银支付U盾分为制单和审核2个,制单U盾应由会计保管,审核U盾应由总经理保管。

2.会计应根据审核过的付款凭证插入U盾进入企业网银页面进行付款制单操作,完成后通知总经理进行审核。

3.总经理插入审核U盾进入企业网银页面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结算纪律。

1.银行账户由会计管理。

2.除按规定可用现金结算外的经济业务,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3.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会计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支票时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大小金额及开票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须真实填写。

4.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正确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结算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5.及时正确办理银行收付款结算业务。

6.一般不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7.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收付款事项,不得租赁或转让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8.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公司规定及手续不完善的收支业务,会计有权拒绝办理。

9.会计每月初需插入网银U盾进入企业网银页面与银行进行对账,未达账由会计督促经办人在10日内处理完毕。

第6章 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付款申请人虚构事实或夸大事实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其须负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部门主管审核付款申请,未查明真实原因或为付款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或与付款申请人共同舞弊,使公司受到损失的,部门主管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人明知不真实的付款予以审批或共同舞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审批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对明知手续不健全或明知不真实的付款予以受理或共同舞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其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未按时清理票据,票据到期未及时兑现造成损失的,由会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产生损失或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其上一级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注:上述条款中的“承担其他责任”是指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7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体。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或制度规定有权检查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其他人员,有权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财务印章的保管情况。

建筑劳务财务管理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