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发布时间:2015-01-28 17:38:35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智某某,男,汉族,河北省人,高中文化,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因涉嫌窝藏罪,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20112月某日下午,何某某(嫌疑人智某某的姐夫,与智某某同为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及其手下保安员李某、张某某、白某某、高某某(上述五人已被北京市二中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平房院内殴打该公司保安员王某某致死。

当晚,李某告诉本案嫌疑人智某某将人打死的事实,并央求智某某不要报警,央求智某某帮忙将被害人尸体运回老家找死者家属私了。智某某称碍于李某是其姑夫的孩子,他就同意了。后智某某开车带着李某、拉着王某某的尸体从案发地到河北省徐水县老家,在河北,李某没有联系到死者家属。智某某的父亲得知此事,让儿子智某某赶快拉着尸体回京,并让李某去自首。2月某日晚,智某某开车拉着尸体返京,并让姐夫何某某带着李某去自首。后嫌疑人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主要问题

为避免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帮助行凶者搬运尸体,意图和死者家属私了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证据罪?

分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帮助行为,驾车搬运死者的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民事赔偿后,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责,其行为构成了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后驾车帮助搬运死者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私了,这种行为破坏了命案现场相关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0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二)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嫌疑人智某某的行为不是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则不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旧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新刑法出台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被包含于包庇罪中的,所以以往的刑法教科书中,认定消灭罪迹、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现在既然现行刑法已经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独立定罪,为了区分两种罪名就不能再将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评价为包庇罪的全部表现形式。如果犯罪分子仅仅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犯罪分子既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又有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则其行为已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包庇罪,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作假证明包庇的范围。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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