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关于新时期上海工会维权体系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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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上海工会维权体系建设的
研究报告
导言
党的十六大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为此,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我国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经济体制转型进一步加快,多种经济成分进一步发展,改革已经进入深层次的攻坚阶段,必然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如何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这是工会必须思考的命题。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体系正是回答这一命题,实现工会维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一部分关于工会维权的基本理论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左的思潮的制约,中国工会在性质、地位、职能、任务等方面,一直存在模糊认识,基本上没有维权
的理论与有效的实践,严重制约着工会作用的发挥。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这个局面逐步有了改观。
一、改革开放以后工会维权理论的发展
1978年10月在中国工会九大上,邓小平同志科学总结了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深刻阐述了中国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他指出:“工会组织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对“工会是保护职工切身利益的组织”,是“职工信得过的、能替职工说话办事”的组织,必须“把职工的最大多数组织到工会中来”,“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奋斗”的重要论述,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学说,为工会的维权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994年底,以《劳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提出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从根本上实现了指导思想的重大转折和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在理论上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能,在实践中带来了工作格局的全方位转变,工会的职能从传统的“教育、维护、参与、建设”四大职能并重,向突出维护职工利益为核心转变。工会职能的明确和工会工作重点的转移,维护职能成为工会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唯一途径和主要手段,使中国工会作为经济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本质特征,更为清晰地凸现出来。
此后,维护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能,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工会维权的内涵也不断发展和深化。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座谈时指出,“各级工会要切实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满腔热忱地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特别是要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去年底,胡锦涛同志又作出重要批示:“完善在工会
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当前,建立以表达和维护机制为核心的工会维权体系,已经不仅仅是在实践上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更是新时期中国工会工作在理论上又一次新的飞跃。
二、工会维权体系的内涵1、工会维权的法理依据。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力和神圣职责。各级工会组织具有依法维权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许多权利,都需要工会维护。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今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工会维权体系的基本概念。
建立和完善工会维权体系,是指工会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建设,确保职工群众愿意并且能够通过工会依法来表达自己正当的利益,并使这种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其中包括:工会依法维权所必需的法律基础的建设,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的建设、工会组织参与社会(企业)事务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工会组织建设等方面。
3、职工群众享有的权利、所追求的利益及其表达方式。根据《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的观点,广大职工应该拥有和必须维护的合法权益,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民主参与权利、民主监督权利、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利、精神文化权利、社会性别平等和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等九项。
劳动者权益,包括了法律赋予的权利(相应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其核心是劳动,亦即由劳动产生的权利与利益。这些权益反映着劳动者社会生存权、劳动力产权、劳动者的价值权和社会发展权,是由职工群众付出自己的劳动,所追求达到的维系社会生存、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价值和个人全面发展等四个方面不断循序渐进发展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又包括政治民主权利、精神文化利益和职业发展权利;既包括眼前利益,又包括长远利益;既包括局部利益,又包括全局利益。这些利益不是静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