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16:00:4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1000元至10000元)、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其中对具体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重要领导者责任;各单位、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由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工作,牵头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协作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因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单方面原因影响到项目和工作完成的,责任全部由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失职类: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的;

二、由于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司重要会议或公司领导决定的重要工作,因责任单位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工作疏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安全、质量、服务等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各级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本单位员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落实不严格,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的;

六、对下属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应给予解决而未及时给予解决或明确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员工发生的严重工作失误或违章、违纪、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隐瞒、包庇的;

八、对下属单位或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九、员工有理由上访,主办单位不及时研究解决或解决不当,造成员工越级上访,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工作失职类: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出的重要公文、上报的重要报表、重要信息数据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因人为原因发生重大通信事故或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或工作中未尽职尽责,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采购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商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五、在涉外交往中发生严重工作失误,导致对方投诉、索赔、诉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六、在合同签订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七、丢失或严重损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八、工作中出现其他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第八条 违纪违规类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会计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的;

二、挪用、侵占公司财物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各类统计报表,谎报绩效考核指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的;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企业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五、违反各类业务操作规程,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六、违反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制度和纪律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产品的;

七、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公司有关规定选拔任用经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

八、在管理人员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组织正确任用的;

九、在员工的考试、招聘、考核、职级晋升、工资调整等方面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按程序进行的;

十、将本单位的业务采用不正当手段交由自己的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进行经营、牟利的;

十一、将公司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个人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联的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的;

十三、在业务活动中,索要、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十四、收受或变相收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财物的;

十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或报销的;

十六、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与他人打架斗殴,影响恶劣的;

十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核实查证,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九、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时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二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二十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或员工行为守则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省公司责任追究程序

一、员工在出现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处罚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二、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三、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地市分公司责任追究程序

一、员工在出现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处罚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二、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其中三级经理正、副职员工的处罚意见须报省公司批复

第十一条 各类责任追究的处罚决定,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其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罚应事先将处罚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研究后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除或减轻处罚:

一、因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目标,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确认的;

二、责任人在查处或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使损失得以减少。

第六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并有权要求与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诉由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指定原承办人员之外的专门调解人员办理,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涉及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核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应维持原处罚决定,并可直接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诉人:

一、原认定错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基本适当的;

二、原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应书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意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一、原认定错误事实有较大出入的;

二、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但定性不准的;

三、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责任追究明显不当的。

四、原认定错误事实不存在的;

五、原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原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罚依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留用察看的时间为612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若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按本制度应当受到处罚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中实施的经济处罚数额是指每涉及一个项目或工作对每一个责任人或领导者实施的处罚数额。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或工作,对协作单位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 员工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未达到本制度所规定标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同时给予一次性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除按照本制度给予责任追究外,还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