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31 09:08:49

AC-66R1-01附录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的规定按照CCAR-66R1部第66.44条执照转换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2008年1月1日废止。相关的执照持有人在废止日期之前通过相应专业类别的基础知识差异考试,可以换领本规则规定的执照。基础知识差异部分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现将执照转换工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1、差异考试的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持有CCAR-65部规定维修人员执照人员或持有CCAR-65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合格证,但尚未办理执照的人员,可申请CCAR-66部规定的差异考试。其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程序与本通告6.1初次考试申请相同。差异考试只进行笔试和口试,免考基本技能考试。笔试保留原有的一次性考试,考试内容按照2003年颁布的咨询通告AC-66-03中的差异考试大纲进行。对于已经按照本附录2款要求换领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差异考试。注:对于在执照更换过程中由于没有CCAR-65部维修人员执照本而无法颁发执照而由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视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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