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9-03-29 07:12:11

第1章 夏朝

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总称,非大禹所作,共五刑,三千条

2、甘誓——夏启在“甘”发布讨伐有扈氏的战争动员令,规定“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3、夏朝法律制度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3)昏、墨、 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第2章 商朝

1、汤刑——商朝法律制度总称,非商汤所作。

2、刑名从商——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后世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

3、嫡长继承制——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4、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第3章 西周

1、周礼——周公为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分别实施

5、坐嘉石——西周刑罚,对有罪但不够判处徒刑的人,戴上刑具,强迫在官府左侧的嘉石上反省,然后去掉刑具,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田里不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7、质剂——西周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一分为二。长的为质,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为剂,买卖兵器或珍品

8、傅别——西周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竹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破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9、七去——中国古代休妻的7种理由: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0、三不去——西周法律规定三种情况不得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1、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的方法:辞、色、气、耳、目

12、遗训——西周法律形式之一,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习惯

13、殷彝——西周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王朝统治的内容

14、礼不下庶人——周礼的特点之一,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贵族、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违礼则入刑

15、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重罪除外

16、小宗五世则迁——宗法制原则,只允许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

17、义刑义杀——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形势,选择适宜的刑罚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一味刑杀

18、明德慎罚——在对付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灌输伦理道德,预防犯罪。在镇压的同时,采取审慎态度,区分重罪轻罪,对一般犯罪采用宽缓原则

19、西周司法机关:中央有(1)大司寇,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有(1)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司法官吏 2)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0、西周定罪量刑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故意还是过失,偶犯还是惯犯(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将主观动机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考虑 4)罪疑从轻 5)刑法世轻世重

21、六礼——纳采(提亲)、问名、纳吉(决定缔结婚姻)、纳征(订婚)、亲迎

22、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民事用“讼”,刑事用“狱” 2)起诉:民事诉状叫“傅别”,刑事诉状叫“剂”,起诉交诉讼费,民事交“束矢”,刑事交“钧金” 3)审理:以五声听狱讼 4)判决:判例叫“成” 5)上诉:允许上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一年

第4章 春秋战国

1、著刑书于鼎——春秋首次公布成文法,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2、法经——战国时魏文侯李愧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盗、贼、囚、逋、杂、具,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的经济形成和巩固起到积极的作用。

3、商鞅变法:战国时秦国宰相,改法为律。第一次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1)整顿户籍,设连坐法 2)奖励告奸 3)奖励军工 4)奖励农业生产。第二次废除奴隶制的土地所有制(1)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

第5章 秦朝

1、三重选官法——重客士(国外的贤能之人),重军功,重法律

2、五善五失——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五善,即忠、廉、慎、善、谦。五失,即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重财货轻

3、具五刑——秦朝对一个犯人几乎同时施用五刑,“当三族者,皆先墨、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4、盗徙封罪——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判”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5、廷尉——秦朝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职责有二:审理“诏狱”;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6、非公室告——秦朝受诉类型。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或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7、爰书——秦朝调查和勘验完毕后,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

8、封守——秦朝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

9、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10、三公九卿——秦朝中央行政机关。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指具体分管行政事务的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11、秦朝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第6章 两汉

1、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基础上吸收秦律,增加《户律》《厩律》《兴律》,合为九篇,是综合性法典

2、汉律六十篇——汉朝几部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

3、征辟——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分征召和辟举。征召就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面试后任用,或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的人。辟举是高级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在其辖区内对有名望和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4、券书——汉代的买卖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

5、秋冬行刑——汉代执行死刑的方式,汉律规定,出谋反、谋大逆等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等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

6、《春秋》决狱——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案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7、汉朝定罪量刑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8、汉代立法指导思想:(1)汉初黄老思想 2)武帝德主刑辅

9、春秋决狱要旨:审理案件时考察行为者动机,只要有动机,应严惩,不必等其成为行为;对首犯从重处罚;只有行为没有动机者,应从轻处罚

10、汉代刑制改革内容:(1)缇萦上书 2)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3)由于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死刑的范围,笞刑代替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故汉景帝改革减少笞数,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中途不准换人。

11、汉代刑制改革意义:废除肉刑,为封建五刑奠定基础;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从野蛮走向文明。

12、两汉监察机关及职权:(1)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御史大夫),长官为御史大夫,协助丞相总理国政,掌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东汉更名为御史台(兰台),长官为御史中丞。(2)地方监察机关:西汉为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相仿,东汉时司隶校尉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三独坐”

第7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1、八议——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减刑的特权。使贵族官僚地主获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人民苦难

2、官当——官员犯罪允许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最早出现在北魏律和南陈律里。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特权,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3、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将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罪名集中于律首,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礼法结合,更好维护封建统治。

4、服制——死者亲属按血缘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5、登闻鼓——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冤案可击鼓以闻的直诉制度。

6、魏律——三国时魏国法典,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九篇,改具律为刑名,置律首。八议入律;改妇女连坐。

7、晋律——晋代法律总称,主要是《泰始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五服入律。

8、北齐律——12篇,949条,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沿用八议,新列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著称。

9、杂抵罪——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为官当的雏形。

第8章 隋唐

1、《唐律疏议》——唐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撰,12500条。此后对律文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同等法律效力,合成《永徽律疏》。

2、《大唐六典》——开元年间由李林甫编定,规定从中央到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及各级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是保存至今最完整、最早、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3、三省六部——魏晋南北朝出现并形成,是隋唐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指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六部指吏、户、礼、宾、刑、工。

4、封建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死、流、徒、杖、笞新五刑,标志古代刑制的进步,为以后历代沿用。

5、刑部——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在唐、宋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负责复核,复审大理寺和地方徒刑以上的案件;在明、清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上诉案件。清末改称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6、三司推事——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7、牵摯——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

8、《开皇律》主要内容:1)新五刑 2)十恶 3)吸收八议、官当、听赎、创设例减

9、唐初立法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 2)法令简约 3)宽仁慎刑

10、唐朝贵族特权: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11、唐朝定罪量刑原则:1)维护贵族特权 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 3)自首减免 4)同居有罪相隐 5)共犯区别首从 6)二罪以上俱发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8)断罪无正条 9)化外人相犯

12、唐律特点:1)体例完善 、结构严谨 2)用刑持平,主刑一罪一罚;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刑法从轻;设立加役流,可杀不可杀的不杀。

13、唐律历史地位: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在封建法制史上承前启后,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为亚洲其他国家提供样本

14、唐朝司法机关:(1)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2)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15、唐朝的监察机关: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二人辅佐。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第9章 宋元

1、宋刑统——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体例仿自《大中刑律统类》《同光刑律统类》《显德刑律统类》,律文基本是《唐律疏议》的翻版。收集了自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选出209条附于律文后,与之并行。共12篇,502条,213门。

2、编敕——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朝代,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的事和人而发,缺乏稳定性和普遍性。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重法地——宋仁宗时期实行的,凡是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4、红契——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5、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宽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实际是黥刑的复活。

6、折杖法——宋朝适用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7、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的司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是为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

8、元典章——元朝法典,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是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指英宗至治二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共60卷,十类,373目,每目若干条格,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方便。

9、断例——判案的成例

10、指挥——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约束力,与敕、令并行。

11、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具法律效力。

12、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的决定。

第10章 明清

1、《大明律》——明朝最根本的法典,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明《大诰》——明朝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3、《大明会典》——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利职责的行政法典。

4、参汉酌金——清朝立法原则。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5、禁榷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实行盐铁官营。

6、都察院——明朝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称御史台。

7、九卿会审——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尚书及通政史共同审理,是清朝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8、小三司会审——明清时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9、大三司会审——明清时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0、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1、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2、热审——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3、充军——明代创设的一种刑罚,近似流刑,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五军,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

14、迁徙——清朝的刑罚,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15、发遣——清朝的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16、明初立法指导思想:(1)重典治乱世 2)礼刑并用 3)加强法治宣传

17、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及对封建国家造成的危害,所以从维护地主阶级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1)对受财枉法者,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处斩刑 3)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加重二等处罚 4)明大诰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剥皮实草。

(2)明清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职责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及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有一定审判权。地方仍然是行政长官兼管司法。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巡抚也有审判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第11章 鸦片战争

1、五不议原则——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

4、《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34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意义的法律文件,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23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5、《十九信条》——清末预备立法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在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的,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具过渡性法典性质

7、《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附《暂行条例》5条。

8、《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5编,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之争

10、《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清廷1906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引入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1、领事裁判权——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2、会审公廨——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外国领事官会同审断

13、《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1)君上大权14条,赋予皇帝绝对的权利 2)臣民权利义务9

14、《钦定宪法大纲》的意义:(1)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 2)打破中华法系结构,使宪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3)结构比较完整

15、《大清新刑律》结构: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将非科刑定罪一概删除,在结构上分总则和分则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确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

16、《大清新刑律》内容:(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对青少年实行感化教育。确保列强在华利益。(2)删除封建八议、请、减、赎、十恶、存留养宗、服制、良贱等内容。

第12章 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平均土地制度,描绘农民理性社会的蓝图,提出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编》——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主张兴办近代化工矿交通事业;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主张法治;改革刑罚制度等。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没有能够实行。

3、《太平刑律》——定都南京后颁布的重要法律,在《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基础上制定的,是太平天国的重要刑事立法,共177条。

4、太平天国刑罚制度:1)种类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极为残酷。(2)巩固革命成果,威慑犯罪,但残酷的刑罚体现出农民阶级的落后。

5、保举制度:(1)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无资格限制,以遵条命和力农为保举条件;方法由两司马挑选后上报,最后由天王降旨任命;保举责任必须从实,推荐者负责任。保举制度具朴素的民主主义性质,对封建官僚制度的冲击前所未有。但标准笼统,程序繁琐,难以贯彻。

6、保升奏贬制度:(1)提升降免官员的制度 2)鼓励官员奉公守法、勤奋工作,但缺乏监督机制

7、圣库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凡是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不领俸银,米盐油衣都有定量。

8、龙凤合挥——太平天国”男女配合必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合挥即结婚证书,上面印龙凤图案。

第13章 中华民国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性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内容:421条,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职权;参议院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是产生;行政各部的建制及权限;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特点: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立法机关。

意义: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内容756条,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

特点:为限袁,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职权对袁监督;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防袁破坏。

局限性: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没有提供实现民主自由权利的物质基础。

意义:首次以宪法的形式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以民主原则否定封建法统。

3、《中华民国约法》

内容191451日公布施行,1068条,确认袁的专制独裁,故称袁记约法。

特点: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4、《中华民国宪法》

内容和特点:19231010日公布施行,共13141条。为曹錕的贿选宪法。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评价:对《临时约法》的背叛

5、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

(1)建新型司法机关: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文明审判,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刑讯体罚

(3)采用律师制度,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6、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普通法院体系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兼理司法法院为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特别法院为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前者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后者是临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即特区法院;平政院为主管行政诉讼。

(2)诉讼审判的特点:确认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具有法律效力;实行四级三审制;在未设初等审判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扩大帝国注意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

(3)狱政制度:改清法部典獄司为司法部监狱司,管理全国监狱;修订并公布民国首部监狱法典——《监狱规则》;进行监狱改良,设模范监狱。

7、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设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重庆、兰州;设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一告九不理包括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应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自由心证;不干涉主义。

第14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

1、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规定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及各级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之管理。是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五四指示——中共中央于194654日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揭开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内容为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发动群众,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但没有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有规定分配土地的方法,不能很好地适应解放战争的需要。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内容:规定国家性质为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的外交政策。

意义: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同以往资产阶级约法和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肯定革命成果,提出斗争的方向;虽受左顷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调动苏区人民积极性,为制定民主宪法提供经验。

4、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

(1)前期:《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

(2)中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后期:《土地政策新的改变》《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停止没收地主土地》

5、《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内容:保障抗战方面团结各阶级、党派,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加强团结方面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健全民主制度方面无记名投票、保障选举与被选举权、三三制原则、保障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违法的公务员、男女平等;反对民族歧视;发展经济方面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普及文化教育方面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

意义: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革命为出发点,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贯彻《施政纲领》基本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6、《人权条例》

内容: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和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保障人权的措施有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现行犯例外;过去反对边区并逃亡在外的地、富返回家园遵守法令,一律既往不咎;凡政府各级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权的,依法承办外,赔偿损失。

意义:促进抗日根据地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增强法制观念,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7、《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内容:规定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减租交租,保障佃权;减息交息,低利借贷

8、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件;(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有利于促进团结,减少争讼。

9、《中国土地法大纲》内容19471010日颁布,共16条。(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性质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2)必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10、工农民主政权刑罚制度和司法机关:死刑、监禁、拘役、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罚金。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11、抗日民主政权刑罚制度和司法机关: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12、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和司法机关:增加官制刑。各解放区设立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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