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3-05 19:01:19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发[2012]12

【发布部门】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云发〔2012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富民兴滇的基石。经过多年发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42.1%,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发展的希望在民营,活力在民间,动力在民资。云南要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扬民间创业热情,激励民营企业发展。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必须彻底革除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轻视民营经济的思想观念,必须着力解决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的现实问题,加快形成兴滇先富民、富民抓民企、民企放胆干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崭新局面。

(二)总体思路。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等机遇,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坚持优化环境、放开搞活、抓大扶小、内培外引、创新驱动、集群发展,打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战役,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做大经济规模、提升增长质量,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力争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达9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5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60%,年均增长30%以上;力争培育10户年销售额超百亿元企业,5户以上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吸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实缴税金翻番,力争达到1000亿元。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四)放宽准入领域。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放开即入。省政府定期公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对边境、民族、贫困地区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行业准入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加快省属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五)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不同名称的个体工商登记。新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辖区工商机关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

(六)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建立覆盖各县(市、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抓好1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大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力度,激发各类群体的创业热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2年贷款期限、财政全额贴息(基准利率)的贷款扶持;对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三、加大民营企业用地支持

(七)统筹安排民营企业用地指标。各级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各类产业园区要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用地。重点民营企业项目由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各州(市)要确保每年批准的民营企业用地不少于当年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50%

(八)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流转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中小微企业使用园区标准厂房和盘活利用适宜的商业、服务业类地产。民营企业兴办规模化种植养殖项目所需用地,区别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分类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利用闲置房产发展楼宇经济,为城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统筹解决已建项目用地遗留问题。

(九)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我省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条件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民间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用地,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

四、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实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财政性存款向完成中小企业贷款指标的金融机构倾斜。

(十一)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创投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到云南开设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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