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填写)
发布时间:2018-12-19 13:32:07
发布时间:2018-12-19 13:32: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填报)
工 程 名 称 xxxxxxxx
建 设 单 位 (全称并加盖公章)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填 表 说 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后报备案机关,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之一。
二、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二)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四)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五)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详见附表1、2、3、4);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已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表涉及项目、单位及人员信息填写必须与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登记手续相一致,如有变更需附相关确认材料。
注:建设单位对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竣工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