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流程表
发布时间:2018-06-30 09: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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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流程表
特别说明:
1、如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收购方就该次股权收购事宜还需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同时就该次收购还需聘请财务顾问(券商):
(1)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收购方通过向买方定向增发股票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权;
(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
2、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意向书与框架协议可根据情况选择签署。
3、尽职调查的时间视目标公司规模、目标公司资料整理准备等情况决定。
4、如购买的资产标的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所列标准,可不聘请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审计和评估,但交易所认为需要的除外。
5、上述程序仅为收购未上市之公司的一般流程,实际程序还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