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张茂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8-31 14:30:36




李飞、张茂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13民终8435【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丁晓鹏【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丁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飞;张茂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邓小北【当事人】李飞张茂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邓小北【当事人-个人】李飞张茂军邓小北
【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欧春玲、毛彩萍广东岱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春玲、毛彩萍广东岱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春玲、毛彩萍【代理律所】广东岱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邓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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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茂军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是否继续履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物证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涉案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涉案合同亦不存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除外情形;被上诉人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且其作为违约方亦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上诉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简称涉案合同11条约定,在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形列情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254号,简称《九民会议纪要》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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