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 辩论赛发言

发布时间:2016-04-19 08:57:46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有道理。法与情仿佛是一对天敌,有法就没有情,有情就不能有法。法、情不能两全。两者是相对的。法是严肃的,情是温和的;法是不讲情面的,情是善解人意的。人们在形容法律,形容法官执法时,也总是沿用法的无情,说法院执法铁面无情,说法官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是法,而不是情。的确如此,法是无情的,这个情是私情,是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讲个人情面,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曾有这样一幅漫画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一个年幼的孩子身着绿色军装,一只手将比自己魁梧数倍的父亲投进了囚车,然后在父亲豪华产业的大门口贴上了两道雪白的封条。 虽然那只是一幅漫画,却是那样地耐人寻味:在法律面前再柔弱的好人都具有强大的力量,再壮实的坏人其实却都是最弱小的。它还喻示了法的无情,因为在正义面前任何自私的感情都无法掩饰罪恶的黑暗,只能受到法律的宣判。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同样耐人寻味的故事: 哈佛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他的校名来源于一位名叫哈佛的人。在哈佛大学还只是一个小学校时,他曾捐助了一座修道院和200册图书,所以这座小小的图书馆成了哈佛大学最值得珍惜的一部分。在这座图书馆的大门上方挂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只准内阅、严禁外借”,有一个男孩看中了一本小说,爱不释手,于是就“借”走了。后来一次意外的失火使图书馆和书籍全部化为灰烬,因此男孩的那本书成了哈佛唯一的“历史”。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思想斗争,男孩把那本书亲自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感动至极,但最后还是开除了他。 这就是规定大于情感的哈佛!哈佛固然以其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闻名于世,但拥有这种实力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其极其严格甚至谈得上残酷的校规吧。
   一所大学的校规都如此,何况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所大学的实力来源于其校规的严格,那么谁又能说法律的力量不正是来自于它的无情呢?!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其法的适用方面来看,对“法不容情”这句人间广为流传的颜语体现得更为明显。国家一切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能够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法治的原则去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

如:2003116日,在《四川日报》报道的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水潦乡对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政余、涂向英合伙贩卖毒品一案中,在进行公开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涂向英已是一个年满72岁、体弱多病、卧床多日的老人,况且在步入法庭时是被亲属搀扶到庭的,当时叙永县水潦乡的群众有上千名到场参加了旁听, 在场人均感慨不已。她的境况令人同情,但法律无情。判处时依然按照规定判处被告人涂向英有期徒刑10,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再如:2002年11月13日《法制日报》报道:一拆迁户,一家三口,老人已70多岁,儿子儿媳均为残疾人,行动不便,在与拆迁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房管部门裁决安置该户迁至位于顶楼(六层,无电梯)的一套三居室。该户只好诉诸法院,希望讨个公道。但法院认为,房管部门的裁决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可,法院也无能为力。记得台湾《中国时报》也报道过类似案例:有个中学生是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病患者,俗称“玻璃娃娃”。学校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个学生;同学们基于爱心,每天背他上下楼。那天,背他下楼的同学不小心滑了一跤,造成“玻璃娃娃”头颅破裂,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依法判决背负者和学校有过失致死罪,予以惩罚。
以上这两则案例的共性在于:判决就纸面的条文看并无不当,但是于常理常情却不合。想想70多岁的老人和残疾夫妻天天爬高楼的滋味,恐怕谁都会于心不忍。“玻璃娃娃”案更是发人深思。试想,学校收留残疾学生有如此大风险,哪个学校还敢再找这个麻烦?行善助人却败诉受惩,谁还愿信奉“助人为乐”?这样的执法效果,很难说符合大多数人意愿。我曾看过这样一个报道,一位大学生将一个恶霸锤死了,因为那个恶霸十多年来一直霸占他的母亲,有时甚至当着他父亲的面强行要求与其母亲发生性关系。恶霸死的活该,这是我们感情的评价,但这位大学生的确犯了故意杀人罪。据说他被公安机关抓走的时候村里人都出来相送。然而其审判结果,想当然是法院依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审判的。这就是法律无情之表现,这就是法律无情之现实,这就是法律无情之威力的体现。

不管是国法还是校规,在它们面前不论你是有意的无意的、可怜的被迫的;还是由于一念之差所造成的,它们尤其是法律只看你的结果,只要你违了法,犯下了对不起国家和人民的罪行,面对你的只有——黑暗中,那副叮当作响泛着冷色的手铐!有多少人在这个时代才真正认识到了、感受到了、体验到了法律无情的威力,也许他会为此而深深懊悔、也许他会为此而痛哭流涕,但这一切为时已晚了,法律不会因为这迟到的醒悟而减轻对你的惩罚,法律也决不因为亲人的眼泪而对你施以任何点滴的仁慈,在法律的词典上永远没有“同情”二字,因为对罪犯的同情恰恰就是对受害者的再次犯罪!人情重于法条——这只能是中国封建社会执法的弊端。在现实中,这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司法者,总也抵制不了“说情风”,以致“人情案”屡屡出现。如果连执行法律者都不尊重法律,将法律当成儿戏,随意拿捏,法律还有什么威信可言,又怎么要求公民遵法守法。所以这些年,我们国家特别重视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反对以情代法。随之,“法律是无情的”这一论段才得以更为稳固的确立在现实生活之中。

法律无情 辩论赛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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