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地产“三旧”改造政策解读(55页)

发布时间:


福建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

一、“三旧”改造的意义 ........................................................ 3 二、“三旧”改造的原则 ....................................................... 3 四、“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 ........................................... 4 五、“三旧”改造实施步骤 ..................................................... 5 六、“三旧”改造扶持政策 ..................................................... 7 七、“三旧”改造工作要求 ..................................................... 8 八、“三旧”改造工作实施小组 ................................................. 9 九、福建其他地区“三旧”改造项目政策对比 .................................... 10 十、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 .................................................. 31 1、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 ........................................... 31 2、珠海、深圳、广州旧城改造模式比较 ..................................... 31 3“三旧”改造范围 ...................................................... 33 3.1佛山市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 33 3.2东莞“三旧”的界定: ............................................ 34 4“三旧”改造遇到的问题 ................................................ 34 5、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 35 6、各部门职责 ........................................................... 36 7、三旧改造典型城市的操作流程 ........................................... 36 8、行政裁决 ............................................................. 36 9、权属调整 ............................................................. 37 10、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 ................................................ 37 11、安置区建设 .......................................................... 38 1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38 13“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 ............................................... 38 14、关于旧厂房改造 ...................................................... 38 15“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益分享 ......................................... 39 16、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 39 17“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 ............................... 40 18、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广州市 ........................................ 40 19、三旧改造的流程——东莞市 ............................................ 41 20、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 41 20.1、政府主导改造流程 .............................................. 41 20.2、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流程: ........................................ 41 20.3、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流程: .................................... 42 21、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 ........ 42 22、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 43 22.1、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审批程序 .......................... 43 22.2、单宗项目拆建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 44 22.3、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 45 23、相关鼓励政策 ........................................................ 45 24、三旧改造中应注意的问题 .............................................. 46 1页,共55

25、风险防范问题 ........................................................ 48 十一、厦门目前出台的有关“三旧”改造文件 .................................... 50 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三旧’改造的建议的答复函 ........ 5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通知 ...................................... 53 十二、厦门第一批“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 54

2页,共55




一、“三旧”改造的意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 号)内容的有关精神,三旧改造意义
(一)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落实先行先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实施“三旧”改造,有利于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调控作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保障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围绕加快转变,科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我省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三旧”改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有利于土地利用方式从外延式增量扩张向内涵式存量挖潜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坚持民生优先,加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推动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水平和质量,构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生活生产空间。
二、“三旧”改造的原则
“三旧”改造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力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大对低效用地的科学改造和深度开发,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功能,不断完善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大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将“三旧”改造与存量建设用地挖掘利用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三旧”改造与实施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页,共55


(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三旧”改造工作要关注民生,正确处理好“三旧”改造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明晰产权,切实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机制,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制订政策、统筹引导、搭建平台、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加强执法,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一)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二)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四、“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
(一)政府实施土地收储出让。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需开展“三旧”改造,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按规划实施改造。经收储的“三旧”改造地块在出让前,应先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应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开展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并制订改造实施方案报批。原土地使用单位与其他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施联合改造的,应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造。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4页,共55


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实施方案,依法申请改造,盘活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要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农村面貌。
五、“三旧”改造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城乡规划图件上,同时列表造册、建档立卡,载明土地的使用权人、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和原“三旧”用地性质、用途、面积、四至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标绘上图的基础上建立改造地块的数据库。
对本地区“十二五”期间拟改造的“三旧”用地逐片、逐宗进行调查,掌握每片(宗)“三旧”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人口、手续等现状情况,填写《“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标注。调查摸底工作必须在今年一季度前完成,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于201141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尽快建立“三旧”用地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 (二)编制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业需求和资源环境保护需要,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调查摸底的成果,编制当地的“三旧”改造规划。“三旧”改造规划期一般为5年,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市、县(区)范围内“三旧”改造地块的总体布局和规模、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配套设施、搬迁安置补偿、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等。“三旧”改造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区)必须于20116月底前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任务。“三旧”改造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订方案
各地要根据“三旧”改造规划,选定具体项目,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5页,共55


度、建设风格、配套设施;拟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时间安排;拟改造地块的实施主体及改造方式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搬迁安置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要拟订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办法和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征询搬迁安置对象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实施改造。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要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确保搬迁户的居住条件。提供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等选择方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安置补偿。搬迁安置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搬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动工建设。 (五)实施改造
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确定每个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各市、县(区)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重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改造,确保改造工作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多重效益。
对旧城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改造:(一)成片改造方式:对危旧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成片集中改造。(二)零散改造方式:对零散分布的危旧房或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街区,可以采取修缮排危、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三)保护性整治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在旧城镇改造过程中,应当对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
对旧村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改造:(一)全面改造方式:对完善城市功能有较大影响的“城中村”和建设用地布局分散零乱、公共设施差的村庄,可以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鼓励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村庄面貌。(二)综合整治方式:人口、用地较集中但村容、设施较旧的村庄,可以采用清拆违建、整饰立面、疏通交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村庄功能。
6页,共55


对旧厂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改造:(一)整体搬迁方式:对位于城镇中心、环境污染较大或建筑容积率低的旧厂房,可以整体搬迁进工业园区,使用标准厂房,节约集约用地,降低污染。原址用地由政府收储。(二)提升产能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旧厂房进行拆除重建、加层或立面整饰,提高容积率,增加投资强度,引进节能环保的先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效益。(三)改变用途方式:原土地使用者可将出让方式取得的旧厂房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经批准后改变用途,作为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出让金。如用于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如用于商品住房,应由政府收储后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六、“三旧”改造扶持政策
(一)合理制定收储补偿办法。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地块的区位、用途、土地等别等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土地收储的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办法等内容。涉及省属单位土地资产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应将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优先提供搬迁安置用地。“三旧”改造搬迁安置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搬迁安置用地根据不同情形,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多种方式提供。对生产用地,积极引导企业“进区入园”升级改造。
(三)积极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8万元,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依法调整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其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流转收益的分配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
7页,共55


四)引导原土地使用单位按规划改造。对纳入“三旧”改造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支持给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使用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继续保留原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然后按规定划拨或有偿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
(五)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单位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出让金,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六)积极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七、“三旧”改造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市、(区)“三旧”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等,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工作;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三旧”改造。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规范运作。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建设单位、农村村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及时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三旧”改造中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依法设定相关条件,严格执行工作规范。
(三)强化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三旧”改造政策,统一认识,加强引导,正确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拓宽监督渠道,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在报批具体项目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性,杜绝弄虚8页,共55


作假、搭车报批;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四)促进和谐。“三旧”改造工作要讲公平,促和谐,保稳定,要尊重改造区域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纠纷调处机制;要加大对“三旧”改造政策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形成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和谐氛围。
八、“三旧”改造工作实施小组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20111月前,成立由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组成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尽快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收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等手续,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编制、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审查项目实施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编制、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手续;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

9页,共55


九、福建其他地区“三旧”改造项目政策对比

漳州
龙岩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三旧”改造用地,具体指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
1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或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进行改造的建设用地; 2城乡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抗震性能差、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3因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
三明
改造范围:(一)围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城市形象和提升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 “三旧”改造范围包括: 南平
“三旧”改造范围和条件
(一)“三旧”改造用地的界定:
1城乡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抗震性能差、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2因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分类、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3布局散乱,条件落后的城中村和城范围
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自然村、行政村村庄用地;
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码头和工矿用地等; 5土地利用率低(建筑容积率低、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业用地,由规划部门牵头提出改(闽政〔201027号)文件规定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土 (二)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国家造范围意见。
10页,共55

6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用地; 7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改造的“三旧”用地。 (二)具体认定办法
1、属前款第1、第2、和第3类改造用地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2属前款第4类改造用地的,由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其中,废弃的铁路、公路、码头和工矿用地由其原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
3属前款第5类改造用地的,由城乡规划、环保、安监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4属前款第6类改造用地的,由建设或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4未列入政府“优二进三”工业用地;
5.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6土地利用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由经贸和国资部门牵头提出改造范围意见。 (三)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由建设部门牵头提出改造范围意见。 (四)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自然村,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提出改造范围意见。
(五)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用地,分别由建设部门、7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改造的“三旧”用地。 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和城市市区“优二进三”的工业用地,按原有政策规定实施,不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具体认定办法 1.属前款第1、第2、第3改造用地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隐患的用地。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已有地上建(构)筑物,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11页,共55

案的要件材料;
2属前款第45类改造用地的,由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3. 属前款第6类改造用地的,由城乡规划、环保、安监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经贸和国资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牵头提出改造范围意见。 (六)废弃的铁路、公路、机场、码头等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提出改造范围意见。 (七)其他经市、县(市、区)政府或“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需改造的地块。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已有地上建(构)筑物及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一)调查摸底
(一)按照“重心下移,以县为主”原土地使用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一)调查摸底。有关部门确认12页,共55

步骤
1、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十二五”期间拟改造“三旧”用地逐片、逐宗进行调查,掌握每片(宗)“三旧”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人口、手续等现状情况,填写“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标注。要将“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备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尽快建立“三旧”用地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
2、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至少要选择1个有影响力、成效好的项目,作为“三旧”改造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推进和示范,并于20111120日前,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填写上报“三旧”改造重点项目进度表》2011年度)(附件3,以后每两个月更新上报一次。 (二)编制规划 1、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20111130日前完成“三旧”改造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和审批工原则,“三旧”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三旧”改造工作中的组织保障作用,深入调查,全面摸底,按时填报。
1 2011228日前完成自行改造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对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由改造主体提出初步改造方案,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由国土部门向规划部门申请规“三旧”改造范围后,填写“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对具体地块进行摸底,登记造册。
(二)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规划部门牵头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期一般为5年,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市、(市、区)范围内“三旧”改造地块的总体布局和规模、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配套设施、搬迁安置补偿、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等。“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调查摸底工作。对本地区“十二五”划建设条件,并将改造方案报规划期间拟改造的“三旧”用地逐片、部门征求意见。规划部门根据已批逐宗进行调查,掌握每片(宗)“三准的“三旧”改造规划,出具规划旧”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人口、手续等现状情况,填写《“三旧”条件; 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标注。 2011330日前,将《“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备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尽快建立“三旧”用地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
4.按规定补缴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出让价款; 3.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由国土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要征收为国有的应依法先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施,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13页,共55

作任务。具体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当地的“三旧”改造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在编制具体改造项目的规划时,结合土地资源禀赋,力求做到“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造、配套设施得到明显完善、土地利用得到明显提高,投入产出得到明显提升” (三)编制实施方案
“三旧”改造的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内容包括: 1拟改造地块的实施主体、改造方式和供地方式等;
2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改造后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设风格、配套设施;
3拟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改造时间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实施改造
2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要选择1个有影响力、成效好的项目,作为“三旧”改造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推进和示范,并于5.由改造主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三)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三旧”改造规划,选定具体项目,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设风格、配套设施;拟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时间安排;拟改造地块的实2011225日前,按规定填写《“三旧”改造重点项目进度表》2011年度)上报市国土资源、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便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三旧”改造进度表应于每月28日前更新上报。
3.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审批并组织实施,规划区外的“三旧”改造项目由新罗区政府负责具体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考虑,科学编制规划 1 2011330前完成当年度“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任务。分年度编制的“三旧”改造规划20112015年)2011630日前完成。具体由城乡规划施主体及改造方式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搬迁安置
1改造实施主体要拟订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办法和组织14页,共55

1旧城镇改造。对危旧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成片集中改造;对零散分布的危旧房或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街区,可以采取修缮排危、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零散改造方式进行改造;对历名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
在旧城镇改造过程中,应当对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 2旧村庄改造。对完善城市功能有较大影响的“城中村”和建设用地布局分散零乱、公共设施差的村庄,可以进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的方式实施全面改造;对人口、用地较集中但村容、设施较旧的村庄,可以采用清拆违建、整合交通、整饰立面、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村庄功能。 鼓励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镇或县域集中,改善村庄(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当地的“三旧”改造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在编制具体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时,要结合土地资源禀赋,力求做到“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配套设施得到明显完善、土地利用得到明显提高、投入产出得到明显提升”。
实施措施等内容,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征询搬迁安置对象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实施改造。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要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确保搬迁户的居住条件。搬迁安置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搬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动工建设。
2优先提供搬迁安置用地。“三(三)因地制宜,灵活实施改造 1旧城镇改造。对危旧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成片集中改造;对零散分布的危旧房或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街区,可以采取修缮排危、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零散改造方式进行改造;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等旧”改造搬迁安置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搬迁安置用地根据不同情形,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多种方式提供。对生产用地,积极引导企业“进区入园”升级改15页,共55

面貌。
3旧厂房改造。一是整体搬迁方式改造。对位于城镇中心、环境污染较大或建筑容积率低的旧厂房,可以整体搬迁进工业园区,使用标准厂房,节约集约用地,降低污染,原址用地由政府收储;二是提升产能方式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旧厂房进行拆迁重建、加层或立面整饰,提高容积率,增加投资强度,引进节能环保的先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效益;三是改变用途方式改造。原土地使用者可将由出让方式取得的旧厂房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经批准后改变用途,作为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出让金。如用于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如用于商品住房,应由政府收储后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历史文化遗产,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
在旧城镇改造过程中,应当对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
2旧村庄改造。对完善城市功能有较大影响的“城中村”和建设用地布局分散零乱、公共设施差的村庄,可以进行统一规划、分布实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的方式实施全面改造;对人口、用地较集中但村容、设施较旧的村庄,可以采用清拆违建、整合交通、整饰立面、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村庄功能。 鼓励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镇或县域集中,改善村庄面貌。
3旧厂房改造。一是整体搬迁造。
(五)实施改造。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确定每个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
16页,共55

方式改造。对位于城镇中心、环境污染较大或建筑容积率低的旧厂房,可以整体搬迁进工业园区,使用标准厂房,节约集约用地,降低污染,原址用地由政府收储;二是提升产能方式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旧厂房进行拆除重建、加层或立面整饰,提高容积率,增加投资强度,引进节能环保的先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效益;三是改变用途方式改造。原土地使用者可将由出让方式取得的旧厂房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经批准后改变用途,作为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出让金。如用于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如用于商品住房,应由政府收储后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
17页,共55

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内容包括:
1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定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设风格、配套设施;
2.拟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时间安排;
3拟改造地块的实施主体、造方式和供地方式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一律由政府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2对旧城镇实施成片改造、旧村庄实施整体改造(含“城中村”具体标准 区分类型,确定实施主体 1对旧城镇实施成片改造、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政府实施改造。对列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可由市、县人民(一)政府实施改造
1、政府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乡规划村庄实施整体改造〔含“城中村”政府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土地使用18页,共55

主体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由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旧村庄实施综合整治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 3对旧城镇实施零散改造和保护性整治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主体。其中,原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但废弃铁路、公路、码头、工厂用地以及整体搬迁的旧厂房用地应以政府为实施主体进行改造。
4、漳州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审批并组织实施,但旧村庄改造由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实施;规划区外的“三旧”改造项目由芗城、龙文区政府按行政管辖范围负责具体审批并组织实施。

制定〕的,由政府为实施主体; 2对旧城镇实施零散改造和保护性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主体;
权,纳入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具体收储出让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需开展“三旧”改造的,由市、县(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后纳入土地储备,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按规划实施改造。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补偿,确需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政府批准。
2、“三旧”改造为经营性商品住宅的应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3、集中成片“三旧”改造 3.对未列入政府“优二进三”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用的旧厂房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改造的,以原土地使用者为实施主体;
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原土地使用单位作为 4.对旧村庄实施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也可由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

土地使用单位与其他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施联合改造,实施联合改造的,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造。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19页,共55

可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方案, 4、“三旧”改造地块的土依法申请改造。
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应将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实施改造
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要求,由原土地使用者制订改造实施方案(改造为经营性商品住宅的除外),向市、县(市、区)“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20页,共55

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改造,或者由各宗地的使用权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也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投资者(市场主体)联合自行改造。对纳入“三旧”改造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持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土地变更相关手续。
3、在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者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作为除经营性商品住宅用地外的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21页,共55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协议出让。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按规划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4、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原土地使用者(或与市场主体合作)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如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5、积极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22页,共55

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6、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县(市、区)收取或留成部分,在征收后予以返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改造
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要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者制订改造实施方案,向市、县(市、区)“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23页,共55

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改造;也可以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自行改造,或者与有关单位、市场主体合作改造。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依法调整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其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流转收益的分配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 4、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农村面貌。 5、对“城中村”实施改造24页,共55

的,可以转变农民身份,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
6、原土地使用单位使用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继续保留原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然后按规定划拨或经评估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
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8万元,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一)补偿安置政策
1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各地依照此条例制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尽量按就地或就近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一)安置补偿政策
(一)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 1.涉及城镇居民房屋征收的,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 按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就地就近予以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可优先
“三旧”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可采取建设、(进一步明确供地方式。支持
25页,共55

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入住改造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采取建设、购买、收回、置换等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安置房源;安置小区的市政、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要同步完善。
2优先提供搬迁安置用地。搬迁安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灵活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多种方式提供。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地价优惠政策
1由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其土地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按收购储备有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2积极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对利用旧厂房进行改造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以“整体搬迁方式”改造旧厂房的,原址用地由政府收储,迁建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按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
对以“提升产能方式”改造旧厂房的,其增加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对以“改变用途方式”改造旧厂房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措安置房源;安置小区的市政、医或部分含有经营性商品住宅的,拍卖或疗、教育等配套设施要同步完善。
由政府统一收储后以招标、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三旧”改 2优先提供搬迁安置用地。造地块除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建迁安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大设外,均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多数被征收人意愿灵活采取划拨、议方式供地的应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实协议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多种方行“阳光作业” 式提供。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协议出让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规划确定的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进 (二)地价政策
行地价评估,并按评估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原属国有出让用 1由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地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土地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按收条件的,按改造时的同一时点两种购储备有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的评估差价商确定。
补缴土地出让金。
2积极扶持发展新兴产业。使用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旧厂房进行改造的,享受以下以继续保留原所有权性质;也可申优惠政策:
请征收为国有后,按规定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使
对以“整体搬迁方式”改造旧用。
厂房的,原址用地由政府收储,迁

建用地按协议出让方式提供,按工(三)合理确定土地收储补偿标准购买、收回、置换等多渠道方式筹26页,共55

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后作为金融保险、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用途的,按批准改变用途时点的新用途的出让地价与原工业用地剩余年期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二是经批准改变用途后用于信息服务、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三是拟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的,应由政府实施收储后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3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原用途基准地价与评估价差补交)使用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原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然后按规定划拨或有偿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 (三)财政扶持政策 1“三旧”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三旧”改造地块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
业用地最低价出让;
对以“提升产能方式”改造旧厂房的,其增加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对以“改变用途方式”改造旧厂房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后作为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用途的,按批准改变用途时点的新用途的出让地价与原工业用地剩余年期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二是经批准改变用途后用于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三是拟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的,应由政府实施收储后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财政政策
1“三旧”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三旧”改造地和收益分配。政府实施土地收储进“三旧”改造短期内能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开发的,收储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闽政〔200134号文的规定,按住宅用地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给予补偿。对于“退城入园”的工业用地进行收储改造的补偿标准,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土地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确定。
三明市区规划区范围外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的60%由市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土地出让纯收益剩余的40%由财政扣除相关规费后,全部留给区政府,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帐核算,用于城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市)“三旧”改造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鼓励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集镇集中。可以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27页,共55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可将全部土地收益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需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按规定办理征收后可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出让收入属于市本级的,可将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出让收入属于县(市、区)的,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除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后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8万元,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其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流转收益的分配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

供用地给由外村向集镇集中的农村村民建房,按“一户一宅”的政农村村民应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策,并鼓励将原宅改造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不改变土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按省上政策给予地所有权性质的,可将全部土地收基地复垦为耕地,益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资金补助。 益事业;需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
(五)妥善处置“三旧”改造涉及
按规定办理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
的边角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或挂牌出让的,可将不低于土地出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小让净收益的10%用于当地农村基础3亩,且不超过改造宗地总面积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具体由县20%的,可以纳入一并改造。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的,以协议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集体土地或集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体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改造后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以协议方亩补助1.8万元,从土地开发整理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资金中安排。
块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

4依法调整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其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流转收益的分配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

28页,共55

(一)健全机构、强化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经贸、发展改革、环保、安监和农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三旧”改造日常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业务科(股)室负责人抽调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要建立工作制度,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及办公场所,确保调查摸底、规划编制工作按时高效完成,积极推分工 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明确职责,通力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三旧”改造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市、(区)“三旧”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一)成立机构,强化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1210日前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经贸、发展改革、环保、安监和农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三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业务科(股)室负责人组成。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落实人员经费,确保调查摸底、规划编制工作按时高效完成,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区分职责,明确分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年度规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建设规划等有关手续;县(市、区)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管理;(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三旧”“三旧”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实施、部门服务、属地负责,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一)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市、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各县(市、区)要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等。要强化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手续,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等手续,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制定29页,共55

责土地收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等,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三旧”改造工作。
(三)高效服务,强化督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简化审批环节、提供高效服务。对“三旧”改造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证;对需要在多个部门流转审批的,应实行并联审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三旧”改造政策,统一认识,加强引导,正确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拓宽监督渠道,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在报批具体项目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搭车报批;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改造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等手续,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三旧”改造年度规划;土地收储机构负责具体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高效服务、定期检查。市直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简化审批环节、提供高效服务。“三旧”改造项目,市直职能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证;对需要在多个部门流转审批的,应实行并联审批,具体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落实。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县(市、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以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
应、土地确权登记等,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工作;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相关配套政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落实“三旧”改造税费优惠配套政策,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地块上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新闻宣传单位要营造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三旧”改造范围的确定和摸底工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推进“三旧”改造。市直部门除了做好市本级“三旧”改造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还要指导县市做好这项工作。
30页,共55

十、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
1、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国家
广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广122号)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 印发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296号)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9121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广号) 东莞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
2、珠海、深圳、广州旧城改造模式比较


珠海模式
深圳模式
广州模式
改造原则
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成村集体经济主导、非市
政府引导、政策推动、片改造、综合配套多模式场化,“谁受益,谁投市场运作
综合 资”,先改制后改造
完成改制工作;政府对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适当支持。
参与的根据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不
与房地产商谈判后制订利益主村集体同的改造主体:村集体、获得贷款优惠,完成户改造方案,原地集中改体及作/村民 房地产商、房地产+村集体口等改制工作。
造。
联营、政府四种不同主体。
直接与村民谈判,制订房地产开发商不能介
房地产改造方案,开发商的开入,经过猎德村等试点开发商
发总量中,1/3用于旧村工作后,目前正在逐步不直接投入资金,通过政府
减免费用,让利引导市场参与城中村改造。
31页,共55

民回迁,另2/3作商品房经营。
放宽准入政策。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一村一策”,各村有村民赔制订一定的补偿标准、偿、房地产权调换、货币自己的补偿政策,可申偿安置补偿与房地产权调换相结请减免土地转制费用,政策 续。 合的三种方式。
适当减少补地价。
拆建比最高可达11.5
“拆一免二至三”,即根政府给据旧村的区位、拆迁量,予政策 每拆1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可免交2-3平方米建筑开发商面积的地价,确保开发对相关工作给予协调。
的优惠商获得25%以上的合理政策
利润。
政府在三年内不推出新的房地产开发土地。
房地产开发商不能介入,经过猎德村等试点工作后,目前正在逐步放宽准入政策。
借助市场力量解决改造多渠道融资,多元化的改尽量避免房地产开发优点 “资金”问题,快速启造模式,走政府与市场调商介入,体现改造的公动改造行动。 节相结合的道路。 益性。
模式的优缺点
规定“城中村改造的三补偿标准偏高,可能冲击市场缺位,改造资金筹缺点
地”为代价,政府直接房地产市场。 措困难。
的土地收益损失就高达43亿元。
政府把改造风险放在房
在国家宏观调控等众多不
地产开发商身上,容易
明朗因素影响下,逐利为形成“烂尾村”,同时,村民独立承担改造风目的的房地产商可能面临村民与房地产商的谈判险。
资金链断裂,同时减低了
能力较差,在改造中难对改造的兴趣。
以保障。
风险
32页,共55



3“三旧”改造范围
广东省78号文中并没有明确确定“三旧”的内涵,但对“三旧”改造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把下列6项土地列为“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3.1佛山市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3页,共55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5、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6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7、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8、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9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 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11、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3.2东莞“三旧”的界定:
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6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5)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6)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7)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8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9)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2)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5)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4“三旧”改造遇到的问题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问题
村集体可以自愿申请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 部分农村集体愿意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但办理征收手续繁琐。现在则可以大大简化手续、降低办理成本。 业主自行改造的 “三旧”用地允许协议转让作为经营性用地(商品房开发除外)可以补交出让金,维持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2、土地出让收益处理的问题
34页,共55

在旧城镇和旧村庄改造中,政府依法收回有关用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用地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3、相关补办手续及程序问题
1987年以前的历史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征收、农转用手续,直接确权。1987~20076月期间的历史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农转用手续,补办征收手续后确权。 ——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311日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至199812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11日至20076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标准 如佛山:“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日之后至2007630日之前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禅城、南海、顺德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三水、高明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20076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4、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问题

过去由于土地比较零碎且需要组织相当多的报批材料,基层可能会放弃使用这些土地,造成资源浪费。现在则可以避免这种浪费现象的出现。
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可以整合用于“三旧”改造:面积小于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地块面积10%。是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是集体农用地的,按批次申办“农转用”或征收手续;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手续与《 “三旧”改造方案》一并报批。

5、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按照粤府78号文等新政策,广东省在2012年前完成用地手续审批的,就无须缴交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
35页,共55

按照粤府78号文的规定,对于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6、各部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产业政策制定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二)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三旧”改造土地税费优惠政策,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三)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报批手续以及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 (四)建设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五)城建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审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规划手续;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
(七)法院、检察院、经贸、监察、公安、农业、外经贸、环保、法制、房管、消防、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三旧”改造进行指导和管理; (八)各镇街负责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负责编制或指导编制具体项目的“三旧”改造方案。

7、三旧改造典型城市的操作流程
(一)专项规划编制

调查摸底、编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各街镇组织编制年度“业主自行改造”“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本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政府征地改造”“三旧”项目改造方案》

(二)两轮征询

第一轮征询:改造意愿征询。同意改造的居(村)民应达到2/3以上。

第二轮征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询。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村)民应达到90%以上。

改造主体应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广泛征询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8、行政裁决

对在拆迁时限内不签约的被拆迁人,改造主体根据两轮征询意见和征(收)地36页,共55

批准文件,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裁决;不服从行政裁决的,区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执行。

9、权属调整

“三旧”改造可以在国有土地上实施,也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实施,但由于国有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所以政策运作空间更大,更能产生经济效益,更能吸引社会资金。二线城市和一线城市老城区不同,二线城市旧圩镇土地性质比较复杂,既有国有土地,也参杂着集体土地,虽然圩镇商业开发条件较好,但存在集体土地就难以运作

旧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应全部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将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集体经济组织为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出让金,区国土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转让或公开出让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 纳入政府征地改造的旧城镇和旧村庄,土地通过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应通过土地公开市场重新出让。公开出让时,可以“拆建打包”一并确定改造主体。不纳入政府储备的旧村庄和旧城镇内原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拆建打包”,通过土地公开市场转让、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按改造规划实施开发,配建公寓式安置房。安置房由区国土局核发国有土地《房地产证》(注记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手续),房屋转让时,按基准地价的30%缴交国有土地出让金。
不纳入政府征地改造的旧村庄和旧城镇内集体土地,可以自愿转为国有土地,旧村庄也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可以采取公开出让、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除商住房地产以外的项目,配建公寓式安置房。安置房由区国土局核发集体土地《房地产证》 10、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

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市场评估价+套形面积补贴+改造奖励+搬迁奖励+临迁费。

拆迁补偿安置费预存制度:改造主体应按经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将拆迁补偿安置费足额存入银行预存账户,由街镇、改造主体共同监管。

拆迁集体土地(含自愿转为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1)先补偿,再用补偿费买安置房;2根据当地住房面积、改造成本、分户后人口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分户后房屋确权面积不足基准建筑面积的,按基准建筑面积安置;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货币补偿。

37页,共55

11、安置区建设

相对集中,统筹规划为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新社区,并充分利用已建成农民新村的空置房,就近安置被拆迁户。
1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拆旧建新需要腾挪用地,适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申请建设用地周转规模指标:3年复垦,归还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13“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

201071日起执行,广州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规定,广州“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只需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在“三旧”改造政策支持范围的城中村改造,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东莞市,原本“三旧”改造按照全市地价水平和前三年有形土地市场的成交地价,将全市分为三类地区,每类地区固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其中第一类镇街为1000/平方米,第二类镇街为600/平方米,第三类镇街为400/平方米。今年4月份调整后,这一费用将不折不扣地打7折,打折过后,第一类镇街为700/平方米,第二类镇街为420/平方米,第三类镇街为280/平方米;而对商业改为商住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样将打7折——第一类镇街从原来的500/平方米调整成为350/平方米,第二类镇街从原来的300/平方米调整成为210/平方米,第三类镇街从原来的200/平方米调整成为140/平方米。 14、关于旧厂房改造

集体土地旧厂房的改造政策与旧村庄一样,可以政府征地,也可以由业主自行改造的,村集体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土地,通过公开出让、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实施开发。

与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可以协议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不与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的,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时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公开出让。

集体旧厂房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38页,共55

15“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益分享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在财政扶持和税费减免方面,实行市权限内税费减免返还和重点改造区域未来5年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区82分成的优惠政策。“城中村”整治改造,实行改造成本现行拨付,全面改造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融资改造的土地出让金适当延期,未来5年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政府、村46分成和市区、政府82分成,专项改造资金等扶持激励措施。旧厂区改造,实行公开出让收益分成和补交地价两种途径,激励原用地单位转变原工业用地功能,腾出土地用于现代产业发展。公开出让收益返还的,以土地出让收入60%或土地纯收益的40%为返还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20102012年按计划搬迁的,追加返还成交价的10%5%。规划控制为公共绿地等有具备开发价值的地块,在评估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基准地价标准的专项奖励,按期搬迁的企业还可根据搬迁快慢给予基准地价标准60%30%的奖励;

东莞市“三旧”改造过程中,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给村,镇街将土地出让纯收益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给村集体,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以及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出等;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市、镇、村按2:4:4的比例分成。
16、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请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申请的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7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39页,共55

17“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
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文件;

2、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 3“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

4、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5、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

6、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

7、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18、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广州市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搭建“三旧”改造政策体系的框架性指导意见,将整个“三旧”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文件,指导性政策文件,以及配套第一、二层次政策文件的操作性政策文件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纲领性政策文件)为《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是规定“三旧”改造的组织领导机制、推进改造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改造规划计划和目标任务等。
第二层次(指导性政策文件)包括对应旧城改造的《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对应旧村改造的《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对应旧厂房改造的《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第三层次(配套的操作性的政策文件),按初步设想,需要从管理机制、改造指引、拆迁补偿等方面起草多份政策文件,包括《城中村改造复建房成本标准指引》《广州市“三旧”改造规划控制指引》《广州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流程》《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工作流程》《广州市旧城更新成片重建改造工作流程》《广州市“三旧”改造复建资金监管办法》《广40页,共55

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截至2010410日,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政策文件已经印发执行,第三层次中的重点政策文件已具雏形,《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公布实施, 1)成片重建改造模式:由区政府为主体,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回笼资金。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有效控制拆迁、开发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区探索采取将拆迁及拟成片重建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2)零散改造模式:修缮排危、成套改造、高层房屋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方式予以改造。零散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业主负责修缮改造,其中直管房修缮改造和街区公共设施整治费用由区政府出资,与直管房难以分割的私房修缮改造费用区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散改造项目的私房业主愿意搬迁的,可适用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3)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 “修旧如旧、建新如故”“重在保护、弱化居住”采取出售文化保护建筑使用权或产权的方法,引进社会资金建立保护历史文化建筑。
19、三旧改造的流程——东莞市
“三旧”改造应按“拆三留一”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
20、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20.1政府主导改造流程: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0.2、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流程:
1)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工作; 2)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4)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由镇街政府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41页,共55

公室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5)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改造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6)政府在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完成拆迁后,土地作政府收购储备土地;亦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该方式供地必须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20.3、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流程:
1)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工作;2)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4)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报批;
5)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按基准地价核算土地出让金,必须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7“三旧”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房地产用地转让时,按规定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8)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代表)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21、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
1)分散土地归宗。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散的土地必须是建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2)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42页,共55

4)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其改造方案由使用权人编制后上报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落实改造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22、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单宗项目改造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已建的项目进行功能改变或拆建改造等的城市建设活动,已批建设用地申请明晰产权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可参照办理。

对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已建房屋,兼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有序发展的要求,可先按市政府出台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政策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再参照本章办理。

单宗项目改造分为四种类型: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单宗项目拆建改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等。
22.1、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先向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函告方式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职能部门意见。
3)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同意申请的意见。
4)申请人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法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后,分别前往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前往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前往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合格证明文件。
5)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其中:无须入市交易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市政府审批;按规定43页,共55

必须入市交易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不同情况的政策规定:
1.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加油站等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可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无需补交地价款;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根据省府令第100号规定,要求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招拍挂出让方式,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后改为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4、以有偿使用(协议或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1《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5.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申请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2《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并转让的,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22.2、单宗项目拆建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生产性工业用地因增资扩产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设施费。
1. 到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 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重新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变更或重新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44页,共55

22.3、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超占土地是指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占用土地。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超占土地可办理。
1)超占土地已实际使用;
2)超占土地与原批准土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3)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
4)超占土地的面积不能大于原批准土地的10%,否则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作个案处理。
1)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接受违法用地处理后,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超占土地用地手续。
3)超占土地范围内的已建房屋,按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政策补办房屋产权手续。
23、相关鼓励政策
1、优先审批政策:对“三旧”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
2、容积率奖励政策:经科学论证和专业审查,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提高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具体要求,经批准后实施。
3、经费保障政策:“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经费,由组织编制单位予以保证,允许纳入“三旧”改造成本,在改造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1)非经营性改为经营性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1000/m2;第二类镇街为600/ m2;第三类镇街为400/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
2商业改为商住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500/m2第二类镇街300/ m2;第三类镇街为200/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
45页,共55

3不改变用途的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1执行。 4宗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宗地所在镇街类别的楼面地价乘以宗地拟改造容积率所得。 第一类:莞城、东城、万江、南城;
第二类:虎门、厚街、长安、常平、寮步、石龙、塘厦、黄江、凤岗、樟木头、清溪、石碣、大岭山、大朗、桥头、沙田、横沥;
第三类: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洪梅、道滘、谢岗、企石、石排、东坑、茶山。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
1. 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 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安排三旧改造用地的周转指标
24、三旧改造中应注意的问题
改造时机问题:任何改造过程都存在一个最佳时点选择的问题,同样“三旧”改造过程中也存在着最佳时点的选择问题。随着人地矛盾的加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内涵挖潜是必然趋势,而“三旧”改造则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三旧”改造是未来建设用地扩张的一个常态表现。但目前在全省范围展开的“三旧”改造,规划为改造区域的改造对象是否都具备了“三旧”改造的条件,改造时机是否均已成熟等等。
政策把握问题:在三旧改造的过程中,各地不同的实施细则都会产生不同的操作方法,46页,共55

此外对专项规划的了解程度也会直接影响项目能否适用广东省的新政策,应避免政策或规划掌握不清导致项目达不到预期。
妥善处理与村民的关系问题:在参与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作为原村民主要关心考虑的几个问题就是:改造的资金来源如何?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如何?改造的目标怎么样?改造后本人的利益是否受损?等等。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提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当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得到村民的认可和接受之后,村民将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中去,城中村改造将会十分顺利地进行。因此,我们必须扎实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政策的制定应立足城市发展、村民利益和政府管理三方面的共赢; 2、加大改造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村民积极主动地加入到改造的行列;
3、重点选择几个试点城中村给予政策优惠先行改造,树立改造的模范,让尚未参加改造的城中村看到改造带来的各种益处;
4、让村民自己解决出现的矛盾。
无合法手续的权属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建设用地,按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置条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1)发生在198711日以前,无需办理征收·“农转用”手续,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3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办理确权登记。2)发生在198711~2007630日期间的,无需办理 “农转用”手续,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征收、供地。3)发生在2007630日以后的,按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办理 “农转用”和征收手续后,办理确权登记。 违法抢建问题:在三旧改造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被改造对象的抢建行为。一方面抢建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些违章建筑抢建成功之后,抢建者就将其当作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另一方面,则与相关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和政府机关的约束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抢建违建有什么样的后果?“三旧”改造会给原村民带来什么样的便利与好处?都是“三旧”改造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拆迁中产权与补偿的处理问题:
1)产权问题:旧村居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与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令“三旧”改造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承认违法建筑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会引起新的抢建,而且城市环境也不允许;如果不承认产权,考虑到法律依据不足及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对该部分违章建筑难以强制拆除,使改造无法进行。
2)拆迁补偿问题:如,旧村居现状住宅面积大,建筑成本高,每年还可为业主带47页,共55

来相当可观的租金收益,需要补偿安置的数额巨大。而且,业主对于拆迁普遍有抵触情绪,这给改造单位带来巨大的改造成本(包括交易成本)与风险,令开发商望而却步。此外,业主倾向于只接受住房补偿,进一步加重了“三旧”改造的难度
25、风险防范问题
“三旧”改造投资风险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一个角度可以从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一般分为资产专用性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另一个角度是从衡量风险状态的角度进行,分为静态和动态商业风险、内部和外部财务风险。
1)资产专用性风险:由于“三旧”固定性的特征,一旦将资金投入“三旧”改造开发,就很难转入其他投资领域,在经济学中称为沉淀成本。这样一旦开发商判断出现偏差,其投资收益将不能弥补支出。另一方面,在“三旧”开发投资中,投资周期往往很长,目前的成本支出水平和结构也许投资者能够承受,但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建造成本不可预计的涨价因素可能造成开发投资者不堪重负,欲罢不能,这些都是由于“三旧”改造资产专用性,转移困难造成的。实践中出现的某些“半拉子”工程就属于这种情况。
2)营运风险:一是由于得不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失误。二是由于开发商不懂交易所涉及的众多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条例、赋税规定等造成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是由于开发商管理水平差,效率低,如建成的商品房不能及时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屋空置率过高,导致经营费用增加,营业净收入低于期望值等。
3)财务风险
4市场风险:①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使物价总水平迅速上涨,通货膨胀率较高,出售或出租“三旧”改造商品房获得的现金不能买到原来能买到的那么多东西,即购买力下降。这里的风险主要出在投资者提价的“时滞”上,特别在高通货膨胀时期,这种风险尤其严重。②流动性和变现性风险。由于“三旧”改造后商品房的实体不能流动,它的变现性也就较差。③利率风险。“三旧”改造投资由于利率的变化会产生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利率是投资的机会成本的标志,获取贷款的利率提高,会直接增加开发成本,一方面利率的浮动会影响到“三旧”改造后商品房的销售市场和建筑市场。
5)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由于政治的、经济的较大变动或者冲击以及相应的规模、政策等因素的变动,引起房地产需求和价格的跌落,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高潮时期,房地产价格上涨,当各种政治风波出现和经济衰退时,原有发展规划改变,项目削减,造成房地产48页,共55

需求下降进而引起房地产价格急剧下降。
6)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基本的资产风险,也就是“三旧”改造开发商所要求的总资产收益率(IIRTC)不能实现的概率。这一概率与如下5个变量随时间的预期变化有关,即资本支出、总可能收入、空置状况、经营费用和物业价值。
7)财务风险。
49页,共55

十一、厦门目前出台的有关“三旧”改造文件

50页,共55


151页,共55


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三旧’改造的建议的答复函
曾飒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三旧’改造的建议》收悉。我局领导十分重视,53日由业务人员将相关情况及初步意见与您进行沟通并征求您的意见,525日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并提出宝贵的建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出台后,我局已开展“三旧”改造前期策划工作,在征求各区政府的意见后,我局已完成《厦门市“三旧”改造项目前期52页,共55

规划策划》的初稿,现已提出一批可实施“三旧”改造的规划、策划项目,目前市国土与房产局正在研究相关实施意见,在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即可实施“三旧”改造工作。

在“三旧”改造策划工作中,您所提及的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进行总体价值评估和功能定性,根据区域功能结构和环境条件,确定其改造利用方向及目标的建议,会被采纳,同时我局也将就“三旧”改造工作,积极听取文化创意产业及人文学科方面专家的意见。

在旧城区的改造工作中,我局目前采取原地、原面积等方式进行,例如营平片区、湖滨一里至四里的改造,力图保留有文物价值及使用价值的旧居住建筑,保护厦门传统文化遗产。

在旧厂房的改造工作中,我局主要按照厦府办【201028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通知》执行,转变原工业用地用途为高端服务业,其中评估工作均以市场方式进行。
领导署名:赵燕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精神,现对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自有工业用地(限国有建设用地)上申请翻建、改建为整体经营、不分割转让即自用自营的持有型高端服务业,包括办公大楼、总部大楼、营运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酒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满15年,且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全资出资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的近三年任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企业承诺连续5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不含房地产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税务部门认定)承诺期限内每年“三税”地方留成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缴纳年度“三税”地方留成与其企业承诺税档差额部分作为土地违约金,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年一次性征收,最高征收年限为五年。
二、供地方式及地价采取先公示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地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53页,共55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限制性工业用地、划拨工业用地分别按厦府办〔2008267号文、厦府办〔201044号文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收地价差。
三、审批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变更工业用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发改、规划等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经国土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部门与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二、厦门第一批“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第一批“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已通过厦门市政府审批,初步选定改10个项目,全部在岛内,7个在思明区,3个在湖里区。这10个项目改造模式有三种:拆除重建、政府收储或用地置换。
1、广福商务酒店地块(位于本岛西北部湖里老工业区,华昌路与悦华路交会处)将拆除重建成酒店。
2、龙头山仓储区(位于湖里大道与成功大道交叉口西侧),规划调整为办公、酒店,向社会提供地下停车位250个。 3、体育路电子研究所(位于体育路和金桥路交叉口西北侧)将拆除重建,规划调整为酒店。
4、湖光路95号商冷库区(位于本岛西南部,筼筜内湖南侧、南湖公园东侧,西临城市主干路湖滨东路),将逐渐发展成为高档居住社区。
5、湖滨南路328号地块(位于嘉莲片区),规划调整为办公、停车楼,将向社会提供700个公共停车位。
6、斗西路142号“怡庭酒店”周边地块(位于筼筜湖周边,禾祥西路以北,湖滨南路以南,斗西路东侧),将拆除重建,规划调整为商业、酒店、办公。
7制氧厂地块(位于园山西侧山脚,园山南路北侧,园山北路南侧)规划调整为酒店、商业。
8、龙山南路4号(位于莲花新村片区,谊爱路南侧),规划调整为商业、办公、酒店用54页,共55

地。
9、第七塑料厂地块(位于本岛西南部,厦禾路与湖滨中路交叉口西北地块)规划调整为商业、酒店、办公。
10、坑内路轴承厂(位于万寿旧城片区),将拆除重建,规划调整为商业、办公。
55页,共55

[福建]房地产“三旧”改造政策解读(55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