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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1 03:52:54

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海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2.02.01【实施日期】199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办法一、评级机构,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二、范围:凡企业在海南省注册的企业均可申请评级。三、评级主要内容1.资金实力2.信用状况3.经济效益与经营状况4.发展条件四、评级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在每项评级主要内容下设相应指标,并设定每项主要内容的分值和各项指标的分值,作为评级计分标准。总分值满分为100分。1/3
五、评级计分标准分类: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分别设定(评级计分标准附后)六、定级:先根据评级计分标准评出企业所得总分值,再根据总分值为企业定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1.特级AAA≥95分2.一级AA≥90分3.二级A≥80分4.三级B<80分七、评级程序1.受理企业申请;2.签订委托企业信用评级合同书;3.向企业收集有关资料;4.现场调查、取证、分析测定;5.撰写评级报告;6.评委会论证并定级;7.征求企业意见;8.最终评定等级并公布,给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八、评级结果刊登在《海南日报》上。评级结果一年有效,全省有效。九、评委会应本着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的原则,按照评级计分标准,独立自主地进行评级工作。十、申请评估企业应如实向评委会报送有关资料。对提供失实和虚假资料的企业,评委会拒绝为其评级;已经评定的,宣布无效。十一、企业信用评级为有偿服务,评委会按照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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