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业人才培养“导师制”管理办法及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06


公司专业人才培养“导师制”管理办法及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强化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效应,活跃技术交流气氛,使老同志老专家的才智和经验得到继承,使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得到弘扬,促进年轻同志尽快成长,更好地为我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有效期内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重点为新参加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帮助新员工进入角色、胜任工作、规划职业发展路径。 第三条 导师制的培养原则
1、业务技能、职业素养并重原则 2、公开、平等、协商、自愿原则 3、培养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为施行导师制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导师的条件
1、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品德端正。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担任高级工程师(含)以上岗位。 第六条 导师的职责
1、注重爱岗敬业教育和思想意识引导,帮助培养对象深化对公司职业发展特点及其个性特征的认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追求事业的态度。
2、了解培养对象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根据部门领导的人才培养规划要求,指导培养对象确定培养发展方向,制订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和目标。
3、全程监督、指导培养对象开展专业技术工作,了解和熟悉所从事专业的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认真传授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方法和经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定期检查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培养计划,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协助相关部门对培
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导师的具体工作
1、培养对象导师确定两日内,导师与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详细沟通交流,增进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
2、培养对象入职一个月内,导师要通过与培养对象充分沟通制定培养计划,并与部门负责人协商确认。
3、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导师要加强与培养对象的沟通交流,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岗位知识、工作经验等传授给培养对象,并及时解答培养对象遇到的疑难问题。
4、培养对象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导师与部门负责人共同完成对培养人试用期的考评。
5、导师对培养对象进行阶段评价,填写《培养对象考核评价表》,包括对培养对象总体评价、优势和不足分析以及今后的发展建议和改进方向,评价结束后做好与培养对象的反馈沟通。阶段评价资料交人力资源部留存备案。
第三章 培养对象
第八条 培养对象要求
1、树立职业发展目标,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理论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尊敬导师,密切配合导师制定适应自身成长规律的带教计划。
3虚心求教,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
试用期后做好阶段总结,指导期结束后认真进行个人全面总结。
第九条 培养对象的权利
1、有权向所在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提出自身指导期内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2、对工作不称职的导师,有权向所在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更换要求。
第四章 导师制的实施方式
第十条 导师和培养对象一般应在同一部门或同一项目组。导师制一般采取“一对一”的结对形式。因实际需要增加带教人数的,最多不能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由所在部门领导为其指定导师;新进博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或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导师建议名单,经双向选择后自愿结对。结对情况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导师带徒”以所在部门为单位组织签订《带教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导师、培养对象、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签订协议后,签订协议双方如有违反协议规定的,一经核实,对于导师则取消本年度指导资格,对于培养对象则培养时间至少再延长半年。
第十三条 导师指导时间根据培养对象学历情况确定,本科
学历的指导时间为两年,本科以上学历的指导时间为一年。导师指导时间自导师与培养对象签订协议开始。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专业所有义务对公司自建驻地机构在当地招聘的新员工进行专业培养和指导,导师和培养对象的结对及签约由人力资源部协商双方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对于在职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入职后由各部门负责人对其岗位要求及工作流程进行宣贯,试用期内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进行岗位适应性指导,双方签订协议。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与部门领导共同对培养对象进行试用期考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带教协议期间,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导师及培养对象带教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主要考核评价导师及培养对象带教协议履行情况、培养对象专业技术和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培养实施进度及任务完成、取得的成绩等方面。
指导期内对培养对象进行两次考评:本科学历的,工作每满一年考评一次;本科以上学历的每半年一次。对导师的考评为一次,在指导期结束后进行。
考评结果分优秀(85-100分)、合格(60-8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共3个等级。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导师和学员在岗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考评。
一、考评办法
培养对象考评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考评所占权重为:导师阶段评价占30%相关技术和业务主管部门评价占30%所在部门负责人评价占40%
二、考评结果的使用
1、培养对象的考评成绩将作为岗位晋升的主要依据。考评成绩合格及以上的员工,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可申请向高一级岗位晋升。不合格的保持现岗位不变。
2、考评结果作为新员工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的主要依据,考评成绩合格的,可按照公司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认定初级职称。考评成绩不合格的,见习期至少延长半年。 第十八条 导师考评。
一、考评办法
指导期满对导师进行考核,对导师的考核分为四部分:以导师所带培养对象指导期满的考评成绩为考核导师的主要内容,占导师考评总成绩的50%;部门负责人及培养对象对导师的评价各占导师考评总成绩的30%5%,人力资源部的评价占15%
考评得分=所带培养对象考评得分*50%+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30%+人力资源部评价得分*15%+培养对象评价得分*5%
二、考评结果应用
指导期满,考评优秀的导师,由人力资源部予以通报表扬,考评的成绩可作为参评专家序列的业绩积分。对于出现考评“不称职”情况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导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导师制”是发挥高层次优秀科研和技术专家传、帮、带作用,实施青年人才培养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导师制”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要加强培养协议期满后对培养对象的管理和跟踪考核,尽可能发挥其专业特长和知识才能,加速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成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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